一、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服务窗口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同于工作日服务,坚决杜绝“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提供延时服务:
二、服务对象因合理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非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结服务事项的;
四、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延时服务: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理条件,尚未为服务对象办结业务,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二)延时服务由服务对象请求提出,也可以由服务窗口主动作出。服务对象提出的,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必须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四)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工作人员的,由牵头受理窗口或工作人员协调相关窗口或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五)违反延时服务制度或服务不到位,致使服务对象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经办人需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管理部门视情况追究相关经办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