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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602013566222C/2024-00319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浑江区通沟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公示《浑江区通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
发文字号: | 通办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602013566222C/2024-00319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浑江区通沟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公示《浑江区通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 ||
发文字号: | 通办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浑江区通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通办发〔2024〕1号
各社区、街道各站办所:
现将《浑江区通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社区、街道各部门要统筹抓好开展行政执法配合工作,避免出现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
浑江区通沟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浑江区通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通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实施 主体 |
执法事 项来源 |
赋权或委托依据 |
行政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较小的) |
行政确认 |
民政局 |
通沟街道 |
委托 |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行政确认第3项 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区级 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浑江政发〔2023〕18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 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 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 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公民 |
2 |
临时救助金给付(救助金额较小的) |
行政给付 |
民政局 |
通沟街道 |
委托 |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 2.《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行政给付第1项 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街道)区级 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浑江政发〔2023〕18号)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 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 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 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14〕47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14年10月3日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 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公民 |
3 |
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4 |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处罚;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5 |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处分共有部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6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7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8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9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将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0 |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1 |
物业服务人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处罚:(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2 |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3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4 |
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5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6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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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7 |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的处罚,对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财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8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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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19 |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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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20 |
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社会组织 |
21 |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通沟街道 |
通沟街道 |
法律法规 授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法人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