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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60266011728X8/2025-03602 |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体裁分类;通知 |
| 发文机关: | 江北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江办发〔2025〕3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16日 |
| 索 引 号: | 1122060266011728X8/2025-03602 | 分 类: | 通知公告 ; 体裁分类;通知 |
| 发文机关: | 江北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江办发〔2025〕3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16日 |
江办发〔2025〕3号
关于印发《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站办所:
现将《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江北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1日
江北街道办事处编制
2025年3月
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浑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江北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江北街道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办事处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街道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减灾委)为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镇街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街道减灾委主任由办事处主任兼任,街道减灾委副主任由办事处应急分管领导兼任)街道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街道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减灾办)设在街道应急办公室,承担街道减灾委日常工作。
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浑江分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江北街道办事处会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区减灾委员会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知街道减灾委成员单位。
(5)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应急办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部门报告,区应急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街道应急办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部门。区应急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
4.1.2 达到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
4.1.3 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减灾委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媒体发布、网格传播、喇叭广播等。同时配合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1 启动条件
全街道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应急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街道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街道减灾委主任启动一级响应。街道应急办按程序以街道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请求针对江北街道灾情启动区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街道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社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主任亲自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上级政府指示批示,率相关办公室组成的前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街道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提出灾区需求。街道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街道应急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申请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评估。
(4)根据受灾情况向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经有关部门灾情核定后,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街道应急办同社事办指导、监督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浑江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街道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街道计生办指导受灾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街道党建办按职责做好媒体宣传工作;按职责配合区相关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经济办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慈善组织筹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街道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1 启动条件
全街道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应急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街道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街道减灾委主任启动二级响应。街道应急办按程序以街道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请求针对江北街道灾情启动区级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街道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街道减灾委有关单位及受灾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街道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街道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提出灾区需求。街道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街道应急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情况向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经有关部门灾情核定后,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街道应急办同社事办指导、监督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浑江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街道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街道计生办指导受灾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街道党建办按职责做好媒体宣传工作;按职责配合区相关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经济办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慈善组织筹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街道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1 启动条件
全街道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应急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街道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街道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街道应急办按程序以街道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应急局、区减灾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5.3.3 响应措施
街道减灾委主任或委托街道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应急办及时组织街道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街道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相关办公室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街道应急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情况向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经有关部门灾情核定后,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街道应急办同社事办指导、监督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发放。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浑江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街道武装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工作。
(6)街道计生办指导受灾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街道应急办会同民政办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由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街道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全街道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2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5户以上、50间或2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下或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应急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街道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街道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街道减灾委主任报告。街道应急办按程序以街道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应急局、区减灾委等相关部门报告。
5.4.3 响应措施
街道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应急办视情组织有关办公室及受灾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街道减灾委副主任同社区工作人员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街道应急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情况向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经有关部门灾情核定后,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应急办指导、监督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发放。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有序撤离受灾群众、管理救援物资、维持现场秩序等;必要时,街道武装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工作。
(6)街道计生办指导受灾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街道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街道应急办提出建议,街道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1.1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区应急局指导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街道应急办开展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
6.1.2上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后,区财政局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应急局指导,应急办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街道应急办、财政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上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财政局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街道应急办评估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核实情况。
6.2.2 街道应急办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2.3 根据办事处或财政所、应急办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
6.3.1 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应急局指导,应急办会同行政执法办成立评估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向区应急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应急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级应急部门。
6.3.4 行政执法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1.1 街道财政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支出,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7.1.2 财政所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申请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达到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2.1 加强灾情管理体系建设,配合区级通信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从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市、区)、镇街五级联动,以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2.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措施,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街道办事处各站办所、社区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协同其他防灾减灾、应急等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街道应急办制定,经办事处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报备区应急局。
附件1
党建办: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社事办:达到街道减灾委启动四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时,争取救灾应急相关预算内资金;协调推进恢复重建相关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街道应急办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司法所:负责为灾区居民提供因灾法律服务工作。
财政所: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管。
行政执法办:负责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计生办: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协助医学救援卫生队伍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灾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应急办:负责灾情报送;组织协调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发放;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和接收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相关表彰、奖励实施工作;负责街道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分队参加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经济办:负责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接受、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社 区:负责组织居民按照预定的逃生路线撤离到安全区域;与街道或相关部门建立实时沟通渠道,通过广播、社交媒体等向居民提供灾害信息和应对措施;协助消防、民兵等开展救援行动,提供必要信息;负责提供临时性避难场所,为受灾居民提供基本物资,确保避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持续关注灾害的动态变化,提醒居民远离危险区域,避免因疏忽造成二次伤害;记录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居民需求,及时向办事处上报灾情信息,为后续救援和恢复工作提供依据。
街道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2
江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通讯录
|
序号 |
单 位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1 |
街道减灾委 |
程 帆 |
减灾委主任 |
13943922556 |
|
2 |
街道减灾委 |
韩德惠 |
减灾委副主任 |
18843948888 |
|
3 |
党建办 |
管丽丽 |
办公室负责人 |
15944999609 |
|
4 |
综合办 |
张玲玲 |
办公室负责人 |
13843904555 |
|
5 |
财政所 |
李国山 |
办公室负责人 |
13843903399 |
|
6 |
经济办 |
曹洪洁 |
办公室负责人 |
15844980378 |
|
7 |
计生办 |
张宝月 |
办公室负责人 |
13364497791 |
|
8 |
社事办 |
李 芸 |
办公室负责人 |
18143195647 |
|
9 |
人社所 |
许 琨 |
办公室负责人 |
18643996357 |
|
10 |
司法所 |
吴思璇 |
办公室负责人 |
17887196059 |
|
11 |
应急办 |
陆佳明 |
办公室负责人 |
13104357475 |
|
12 |
平安办 |
管聪颖 |
办公室负责人 |
13943925959 |
|
13 |
行政执法办 |
边 麟 |
办公室负责人 |
18143193518 |
|
14 |
纪工委 |
崔铭心 |
办公室负责人 |
17262849961 |
|
15 |
工 会 |
周 澜 |
办公室负责人 |
15643988666 |
|
16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魏 瑶 |
办公室负责人 |
13125799955 |
|
17 |
北安社区 |
李志杰 |
社区书记 |
13943928928 |
|
18 |
三工地社区 |
李 丹 |
社区书记 |
18643911981 |
|
19 |
江北社区 |
田丽玮 |
社区书记 |
13019195688 |
|
20 |
连心桥社区 |
李润琦 |
社区书记 |
18643910393 |
|
21 |
青山湖社区 |
兰 鑫 |
社区书记 |
177043925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