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分中心是指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在部门办事大厅从事行政审批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市场、区婚姻登记处、区低保中心办事大厅列为分中心。
第四条 区畜牧兽医局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农业局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属分中心,但可在厅外办理行政审批。
第五条 对分中心实行区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双重领导体制,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接受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分中心要通过公告栏、电子屏、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项目及依据等十公开内容,并在分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七条 各分中心每月初将上月的审批项目办件量汇总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八条 分中心要比照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分中心与审批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分中心实行例会制度,每月月初听取分中心上月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分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实行月度和年度考评,并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察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对分中心的行政效能及有关投诉事项进行监察。待条件成熟时,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与各分中心联网,实行电子监察。各分中心应将区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的举报电话公示在明显位置,以便办事人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