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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八道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项目,是指纳入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纳入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取消、调整、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应及时向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通报。 

  第五条 各审批窗口实施行政许可,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实行“一次受理,二次取证”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审批窗口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各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行政许可涉及窗口部门内设多个机构的,该部门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送交窗口。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窗口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指定一个窗口部门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窗口统一办理,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窗口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除当日当场可以办结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发放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所有纳入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收费的部门,必须在吉林银行结算中心设立帐户,由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凡纳入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均不得在原机关办公场所另行受理。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在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负责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经查实的,均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