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方法
服务对象到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时,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有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对服务窗口处理结果和方式有异议,均可向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投诉。投诉可采用当面、电话、电报、信函、网上和委托他人等方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投诉人应当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二、投诉受理
监察室负责投诉事件的接待及受理。接待投诉时要做到礼貌、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工作,同时,在搞好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投诉处理
监察室根据投诉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一般情况,当场裁定或承诺答复;较复杂情况的投诉, 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属于监察室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函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投诉处理方法: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相结合,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承办人员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跟踪处理,直到处理完毕。
对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投诉事项,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区委、区政府对处理工作提出要求的,监察室要按上级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监察室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一次投诉,查实通报;二次投诉,查实下岗。对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投诉人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