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制度适用纳入综合窗口的部门。
三、综合窗口是指多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由值班人员负责受理和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
四、纳入综合窗口的部门,一般是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审批频率较低,或者办件量呈现阶段性,不宜在中心单独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
五、纳入综合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十公开的要求,印制式样统一、规范的《办事须知》和《格式文本》置于窗口。
六、纳入综合窗口的部门,必须指定承办人员,明确联系电话(含手机、住宅电话),保持与综合窗口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不得出现窗口与承办人员无法联系、部门无人到中心接件办理的现象。如果由于办事脱节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投诉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胜任窗口审批服务工作。在值班期间,在负责受理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同时,当有办理本组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需要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并做好初审及接待记录。
八、综合窗口发生办件时,应与其他常驻窗口一样,材料齐全后即时录入微机,承诺件打印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打印退办书。
九、综合窗口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综合窗口负责使用和保管。
十、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