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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五、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六、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行政许可机关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通过抽签或报名的方式选出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听证会。 

  八、行政许可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 

  九、听证设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可以指定听证记录员,具体承办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回避;意见不一致的,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许可机关的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十一、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十二、听证期间,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可以告戒、劝其退场,对听证出现的程序问题做出决定。 

  十三、听证主持人不应直接参加听证事项的调查取证,但可以参加各方的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对于重复和与听证事项无关的证据,凭直观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等不需要辩论、质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予以限制。辩论质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宣布。 

  十四、辩论、质证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做最后的简要陈述。 

  十五、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等;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的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发问; 

  (七)证据调查的内容; 

  (八)延期或者终止听证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十六、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且有正当理由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行政许可机关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申请人在听证过程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十九、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许可机关预算,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听证必须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