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浑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浑江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浑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区政府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及各镇街、各部门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区政府各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区政府及有关镇街、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区政府一楼电子显示屏、公告栏;

    (四)区政府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机关及各镇街、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各公共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各镇街、各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