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由八道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 各镇(街)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镇(街)、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送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在八道江区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