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公共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外网)的,扣10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
11.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区政府各部门;
2.各镇、街道;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区直单位;
4.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7.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8.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9.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11.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2.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3.区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