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定费用分级、分段、分项、封顶的支付标准,制定最高支付限额,做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报销比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和住院费用享受以下标准报销。
(一)、门诊医药费支付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年8元。在参加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药费用或发生医药费用不足8元,余额部分解转下一年度个人帐户,并在下一年度累计报销使用。
(二)、镇(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费用分段[元] 报销比例
0-300 20%
300-5000 50%
5000以上 60%
(三)、区级定点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医药费用分段[元] 报销比例
0-300 20%
300-5000 40%
5000以上 50%
(四)、 区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医药费分段[元] 报销比例
0-300 20%
300-5000 30%
5000元以上 40%
(五)、门诊慢性病病种与支付
1、确立门诊慢性病病种
高血压、糖尿病、风心病、冠心病、肺心病、结核病、脑出血后遗症、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白血病。
2、医药费用支付方法、时间及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后,可凭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齐全的门诊慢性病病历,其中应将诊疗报告单、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收据粘贴于病历中,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到区合管办累计报销。报销起付线500元,封顶3000元。
医药费分段[元] 报销比例
500-2000 20%
2000-4000 30%
4000以上 35%
每个人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累计最高支付封顶线 30000元。
(六)、费用报销计算方法[采用分段报销方法]
以参合农民到八道江区医院住院费用5500元为例,其计算报销方法为:300×20%+4700×40%+500×50%=2190元。
(七)、农民因病情需要到我区以外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需经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室同意后,报八道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八道江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根据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直接核销,家庭门诊帐户金额与门诊医药费用之间不足部分,由参合农民患者用现金补齐,家庭门诊帐户中的成员可以合计使用;住院发生的费用,出院时参合农民患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处方、住院医药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收据、出院诊断,由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核销。在进行门诊和住院结算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室应将患者有关补偿信息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内(录入时间为每日8时30分至17时,其他时间不得录入与核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帐日为每月25日。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6日至30日持住院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家庭信息和患者个人信息)、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无身份证需由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出据户籍证明)、处方(患者签字)、住院医药费用清单(患者签字),住院费用收据、出院诊断、八道江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月登记表(患者签字)、汇总后的八道江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月报表;门诊核销需持八道江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月登记表(患者签字)、汇总后的八道江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月报表,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结算。经审核合格后,先按总额的90%给予结算,余额部分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考核标准年终结算。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情况,于每月25日后汇总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所发生医药费用的审核和统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室要及时填写门诊和住院医药费报销支付登记表,确保参加人员在年度内不超出封顶线,否则超出部分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八道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