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发[2007]2号八道江区人民政府
白山市八道江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八道江区安监局关于制定《白山市八道江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的说明
关于印发《白山市八道江区煤矿安全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
《白山市八道江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升本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否则为非法煤矿企业。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包括实际控制人)对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五)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实行正规生产;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实行双轨制。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劳动工伤保险。
第三章 产煤镇(街)安全管理
第七条:产煤镇(街)对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产煤镇(街)的行政一把手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产煤镇(街)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分片(煤矿少的除外)成立安监站,实行巡回检查和夜间抽查。
第十条:产煤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每季度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召开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经常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煤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与有关部门一道依法取缔炸毁非法煤矿;
(四)经常与区煤管局沟通联系,及时反映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煤矿安全管理与监察
第十一条:区安监局(煤管局)是区政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煤矿负有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和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职责。
第十二条:区安监局(煤管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工业政策,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
第十三条:区安监局(煤管局)要向直管煤矿派驻安监站,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监管。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全区煤矿实施安全监管,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区安监局局长对全区煤矿安全监管及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各职能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安监一科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安监大队负责对全区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区安监局要在全区各煤矿选定不少于2名责任心强的职工为群众业余安全监督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有权直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也可向区安监局及镇(街)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区安监局(煤管局)应加强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
(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
(四)负责全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煤矿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
(八)负责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察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工作;
(九)负责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负责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区煤炭行业的规划、发展;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在采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井下采掘作业无作业规程的;
(二)作业规程不贯彻或未全员贯彻及制作假贯彻记录的;
(三)没有构成系统就进行回采的;
(四)上山没有按规定设置挡闸或未有长把工具就进行回采的;
(五)在可能积水和导水带(区)附近无措施进行采掘工作的;
(六)新拉门子前进不足5米摘掉川梁腿的或拉门口5米范围支护不牢固的;
(七)采掘工作面没有“三图”或“三图”不全的;
(八)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
(九)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且折梁断柱多,不能保证安全的;
(十)回采头超过停采线或保护煤柱不够的;
(十一)不按设计的开采程序进行回采的;
(十二)在采煤工作面空顶下作业的;
(十三)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
(十四)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十五)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未加强支护的;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十六)应设不设或在使用过程中任意甩掉漏电断电器、风电闭锁、电煤钻综合保护、拆掉电流继电器或无压释放器的;
(十七)绞车各种安全保护和声光信号不齐全或失灵的;
(十八)无人车或有人车不使用的;
(十九)斜井人车不按规定投用人车感应信号或有人车感应信号不使用的;
(二十)在检查中,发现有扒、蹬、跳车现象的;
(二十一)斜井提升超载挂车的;
(二十二)非登钩人员登钩打点的;
(二十三)无人车检查试验记录,无漏电保护的试验记录和绝缘监测记录的;
(二十四)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电缆悬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十五)斜井上部变坡角度为0°,变坡点无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能灵活使用的;
(二十六)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人车、矿车连接装置不牢固可靠;
(二十七)钢丝绳有严重扭曲或变形,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10%,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不及时更换的;
(二十八)井筒提升轨道、电机车运输轨道扣件不全,接头间隙小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小于2mm,轨距上偏差小于5mm,下偏差小于2mm,道床积物、积水严重,枕距超过750 mm的;
(二十九)无符合《规程》要求的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图的;
(三十)无绞车总装配图、制动装置结构图、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的;、
(三十一)地面变电所、绞车房、井下机电硐室无足够消防器材、无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无图纸及交接班记录,防护装置绝缘用具不全,设备摆放不整齐,环境卫生差,井下机电硐室为可燃性支护但未采取阻燃措施的;
(三十二)未按规定设置一坡三挡,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未安设阻车器,未在变坡点下方装设挡车栏的;
(三十三)井下电气设备及启动器、开关、电缆未有铭牌标志的;
(三十四)斜井提升时,有蹬钩、行人的;
(三十五)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通风安全监控、瓦斯煤尘防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十六)主扇不开进行生产作业或井下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三十七)未经批准或无措施的串联通风、微风作业,不出风头拉门子的;
(三十八)局扇距回风口不足10米,局扇不按规定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监测仪器失效,没有设在规定地点或探头位置不正确的;
(三十九)瓦斯检查员空班脱岗或瓦斯检定器失效、不携带瓦斯记录手册,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漏检、假检、造假记录的;
(四十)应设防尘洒水管路而未设,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四十一)超过5米或不足5米但有瓦斯的盲巷不及时封闭,有密闭但密闭不合格、永久闭前无栅栏及瓦斯检查牌板、免进牌的;
(四十二)不按规定设隔爆水袋、数量不足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四十三)通风设施不完好,应设风门不及时设,应设双道门设单道门的;
(四十四)入井应带便携仪器的人员不带便携仪的;
(四十五)火药、雷管混装,火工品乱堆乱放,无火药箱或火药箱失效的;
(四十六)动力电放炮、放糊炮、短线放炮、放炮不放警戒,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四十七)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无瓦斯日志或日志填写不规范的;
(四十八)有意造成瓦斯监测监控失灵的,或未按规定期限内维修好的;
(四十九)造成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无措施进行排放的;
(五十)单机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掘进头的。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综合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十一)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的(井筒内发现有烟头的);
(五十二)穿化纤衣服或酒后入井的,下井未及时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五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五十四)煤矿企业未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
(五十五)煤矿企业未执行班前安全代帽制度的;
(五十六)煤矿企业未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或例会制度执行的不好的;
(五十七)煤矿企业安全工作未实行群众监督的或群众安全监督员数量不够的;
(五十八)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编制本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的;
(五十九)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及配齐安全仪器、装备的;
(六十)煤矿企业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八道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八道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八道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为八道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白山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白山市八道江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产煤镇街的安全管理、政府的安全监管与监察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是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为下一步制定细则和具体实施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