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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6923/2009-06762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本站原创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八道江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6923/2009-06762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本站原创 成文日期: 2009年03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八道江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3日

  关于印发《白山市八道江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八政发[2006]18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八道江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白山市八道江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三日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林地的管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和征用、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农村集体林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经营和征用占用农村集体林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镇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林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J

  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经林业部门审核,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合同鉴证.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视为同意.

  签订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合同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六条发包方将农村集体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包时,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条承包方在获得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后,由八道讧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八条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将承包方的经营权互换或者调整林地,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征用、占用集体林地征用方与所有权方须依法达成征用、占用协议,经八道江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林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手续.

  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林地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净L偿费,林木辛嗜费.安置补助费和其它地上物补偿费(合同规定收益分成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林木十L偿标准:

  ①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

  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揪、椴树,每株每年生2.1元;其他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揪、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②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咸熟期

  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一100%.

  ③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④苗圃地苗木的丰瞄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三)征用、占用林地林木的补偿原则:

  ①当一平方米林地内存幼苗、幼树多株时,按一株计算;

  ②征用、占用林地期限不足‘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征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五)其它地上物丰L偿标准:

  被征用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林地征用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林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六)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予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采伐迹地、末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的补偿标准.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七)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

  第十二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并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执法,侵占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村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八遭江区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备 案 报 告

市政府:

  现将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八道江区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八政发[2006)18号)文本2份,起草说明2份一并呈上,请予备案审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农村集体林地管理若干规定制定的情况说明

  目前,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地发包、承包、流转方面普遍存在管理、操作上的不规范,甚至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但遇到林地被征占、征用,所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更是矛盾突出,这一问题损害了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并阻碍了我区的经济建设。

  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及上级并无针对农村集体林地经营管理、征占、征用方面单独的政策法规,只能按照相关的几部法律、法规来进行工作,这就导致了对法律、法规理解、操作应用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为更好地使我区农村集体林地在承包经营方面有法可依、详实具体、规范林地征用、征占经济补偿标准、维护集体及个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起草工作工作由区林业局、区政府办、区农业局参加,审核工作由区法制局完成,该《规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二OO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