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采购资金 1、 各预算单位,使用预算采购资金时,需向政府申请,并经主管财政区长签批后将申请报告送交财政。
(注:申请报告的原件由预算国库保留,采购中心留复印件存档备案)。
2、 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办下达的申报表及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内的采购项目,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并进行验收。
3、 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结实后,将所需采购资金报预算国库,拨付采购资金到政府采购专户,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二、其他采购资金的使用程序
1、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项目,需购买时,向政府采购进行申报,并填写所购项目申报表。
2、 申报表经相对应的财政有关科室审阅签署意见后,
再送交政府采购签署意见。
3、 申报结束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项目和采购程
序实施采购,并将所需采购资金经采购单位认定,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 验收合格后,有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合同》
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注:以上报告、申报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结束后分别归类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