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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24963
分  类: 土地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文字号: 第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30日
索  引 号: /2017-24963 分  类: 土地 ; 公告
发文机关: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文字号: 第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30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发〔20136号、《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政办发〔20156号、《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白山政办发〔201513号及相关规定,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白山市月牙河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做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浑江政房征〔20172号),决定白山市月牙河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白山市月牙河周边地块(东起东华街,西至琦祥纸业、联合驾校,南起南福大街,北至东华街)(东起油库,西至东昌路,南起东华街,北至铁南街)(以上征收区域以规划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白山市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七、白山市月牙河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白山市月牙河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761

 

 

 

 

 

 

 

 

 

附件

 

白山市月牙河周边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政办发〔2015〕6号)、《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白山政办发〔2015〕13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7〕14号)相关规定,浑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月牙河周边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月牙河周边地块

    (东起东华街,西至琦祥纸业、联合驾校,南起南福大街,北至东华街)

(东起油库,西至东昌路,南起东华街,北至铁南街)

    征收区域以规划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浑江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七、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1.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入围的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五日内,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2.被征收人在五日内没有进行协商,或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意见决定、随机抽选决定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3.采取随机抽选决定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参加。被征收人不选派代表参加的,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代替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时邀请入围的评估机构代表参加,市公证机关要对评估机构选定事项予以现场公证。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或征收部门公开的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复核评估的理由。

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相关规定

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进行所有权转移(含确权房屋)、分户和改变房屋用途、抵押租赁、土地用途变更、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成立由规划部门牵头、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确权小组,对未登记房屋进行现场认定确权,其标准执行白山市棚改办〔2014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照)房屋认定确权工作规程》,被确认产权的面积按有照面积予以安置,经查阅产籍档案确系唯一住房的,享受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优惠奖励政策。

十、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确定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一是货币补偿方式;二是产权调换方式。

不宜回迁至住宅区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实际评估单价上浮20%确定直接货币补偿保障优惠单价,按保障优惠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本体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价值。

2.按房屋产权证照每户(含确系唯一住房的独立确权房屋)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20日内达成直接货币补偿协议的,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达成直接货币补偿协议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逾期达成直接货币补偿协议的取消搬迁奖励。低保、特困、二级以上残疾人、建国前老军人、烈属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面积。

3.评估《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性质,后改做非住宅用途使用的房屋价值时,评估结果应充分考虑住改非后产生的客观收益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二)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回迁安置)

1.安置原则:采用就近异地、自主选择安置的原则

2.扩大面积部分按所选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产权。

3.《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安置同类用途性质房屋。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产权。不享受住宅房屋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4.《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房屋后改做非住宅房屋用途使用的,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享受住宅房屋安置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房屋所有权人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原面积部分应结算差价款,结算标准为设定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减被征收房屋住改非后产生收益对该房屋价格的影响所得出的评估价格的差价。住改非房屋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扩大面积部分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产权。

(三)安置户型、面积及价格

详见户型设计图及价格明细表。

(四)奖励及优惠政策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限定的搬迁截止日前15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5 平方米以内建安成本价的优惠(以征收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在搬迁截止日前签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0平方米以内建安成本价的优惠。

2.建安成本价: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建安成本价为准。

3.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征收决定公告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给予原面积20%的奖励。

4.征收住宅房屋为平房的,选择高层住宅楼房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给予公摊面积补助6平方米。

5.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免费扩大8平方米;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建国后残疾军人、二级以上残疾(含二级)并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残联出具的证明为准),免费扩大4平方米。

6.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购置住宅作为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全额享受15平方米建安成本价及各项奖励、补助政策。未在决定公告限定的搬迁截止日前签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建安成本价优惠、不享受有照面积20%奖励。

(五)保障政策

按规定时间签订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原有照房屋(住宅性质)面积较小,在享受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分类施保户、普通低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残疾军人、二级以上残疾(含二级)并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残联出具的证明为准)、20%奖励面积、未登记房屋确权等优惠政策后,仍不足50平方米,经查阅产籍档案确系唯一住房的,无偿安置扩大到50平方米,无偿安置面积产权为私产。安置区域最小户型超出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享受最大10平方米建安成本价,再扩大面积按市场销售价购买。

十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按每一《房屋所有权证》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0元,逾期搬迁的,减发50%;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现房安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限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收房屋原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2.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原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政府承担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政府承担6个月的由供房企业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回迁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24个月;24个月内具备提前办理入住的,由供房企业按实际发生给予被征收户政府承担6个月之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供房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半月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按整月计发。

(三)采暖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限定的搬迁期限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照每一采暖期以《房屋所有产权证》为准,按照每证15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由政府承担);超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限定的搬迁期限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照每一采暖期以《房屋所有产权证》为准,按照每证15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由供房企业承担)。

十二、非住宅房屋和住改非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补助标准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等非住宅房屋;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免税的应具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

4.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要求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

1.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标准:

1.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计算;职工工资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非住宅房屋、住宅改作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损失补偿,补偿期限为三个月。

2.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

3.住宅改作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损失补偿,补偿期限为三个月。

(五)租赁经营的补偿标准:

租赁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生产、经营的补偿标准相同。

租赁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诉讼结果生效后支付。

十三、其他损失补偿

(一)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等补偿费用,使用人须持有用电许可证和初装发票及其它相关手续,按供电部门规定或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评估确定。

(二)生产经营设备,原辅材料的拆装运输搬运费用,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为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室内装修,临时建筑(符合补偿条件)及附属设施补偿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四、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立补偿安置协议。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货币补偿款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产权调换的各项优惠及奖励政策)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安置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和要求腾空房屋,持水、电结算票据与拆除单位交接后,持拆除单位出具的验收单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偿款。

(二) 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原则:以抽取的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为原则。

2.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流程

(1)开具选房通知单。

征收部门依据在征收区域内公示的被征收人资产评估结论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政办发〔2015〕6号)、《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白山政办发〔2015〕13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7〕14号)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相关政策,向被征收人出具《选房通知单》。

2)被征收人持《选房通知单》2日内,根据自身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在政府指定的供房项目接待处自主选择安置房源。

3)被征收人选定房源后,持《选房通知单》、《选定房屋回执单》及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照、产权人身份证明、评估报告等,住改非房屋还应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2日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复核后签订《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

逾期不签,所选房源视为自动放弃。协议签订后,须在30日内腾空房屋与拆除单位交接。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安置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和要求腾空房屋,持水、电结算票据与拆除单位交接后,持拆除单位出具的验收单到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表》。

(4)办理入住。被征收人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表》、及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供房企业办理入住手续。房款差价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所选房源的供房企业结清。

     3.《安置房票》总额低于安置房房价总额的,由被征收人与供房单位结算差额部分。《安置房票》总额高于安置房房价总额且在15万元以内的,由供房单位负责返还被征收人剩余款项;超出15万元的,被征收人需另行选择一处安置用房;供房单位持《安置房票》与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结算。

十五、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浑江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浑江区政府将作出催告通知书,责令限期搬迁,仍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浑江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浑江区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