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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18-00817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30日 |
标 题: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浑江政发〔2018〕2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06日 |
索 引 号: | /2018-00817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30日 |
标 题: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浑江政发〔2018〕26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06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市直各部门:
《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
(报批稿)
浑江区人民政府
二0一八年一月
目 录
畜禽养殖是农村和农业的重要产业,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来源。然而,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对农村乃至流域水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如何协调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各级政府部门急迫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2013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关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定。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提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10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7】7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浑江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精神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结合浑江区土地、水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强化重点养殖区域监管,大力推行生态养殖,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改善畜禽养殖业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加强总量控制和畜禽养殖场整治,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畜禽养殖重点镇(街道)和环境监管重点源为突破点,强化污染预防,强化区级和镇(街道)监管能力建设和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以镇(街道)为基础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控体系,加快解决畜禽养殖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浑江区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
6.《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7.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2015年);
8.《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09.19);
9.《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01.01);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05.08);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修订);
1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1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2006);
9.《“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
10.《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环保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63号);
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2号;
6.《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吉环发[2010]10号)2010年8月2日;
7.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2016.4;
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2号);
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13〕13号);
11.《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2017〕1号;
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2〕47号);
1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健康养殖和规模化生产的意见》(吉政发【2007】44号);
14.《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吉政办明电〔2008〕70号);
15.《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环办字【2017】71号);
16.《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997年5月30日公布施行);
17.《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1;
18.《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8;
19.《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
20.《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农牧发【2017】11号。
1.4.1规划范围
全区4个镇2个涉农街道,重点是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小规模养殖户比较集中的养殖小区(片区)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位于禁养区内尚未拆除的养殖场的搬迁和关闭。
1.4.2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18-2020年。
(一)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关系,科学引导产业提升整合,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二)预防为主,利用优先。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生产过程监管等环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防控措施。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控。充分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对不同辖区、不同养殖规模、不同养殖方式的畜禽养殖单元采用差异化的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成效。
(四)多元投入,社会共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渠道。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引入第三方治理,推进社会共治。
(五)与相关规划的协调统一。《白山市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与《白山市浑江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白山市浑江区畜禽养殖业“十三五”规划》等的协调统一。
通过对全区畜禽养殖业现状的全面调查并结合未来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规,划定禁养区、非禁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全地区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本规划编制有利于加强对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纳入本区环境保护规划中,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实行综合利用优先,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现代农业生态文明城的创建,保障浑江区农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浑江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奠定基础。
1.7.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浑江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1.7.2具体目标
1.禁养区治理目标
到2017年5月底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拆除完成搬迁关闭或补偿工作。
2.非禁养区治理目标
(1)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清查非禁养区内未经审批的已建、新(改、扩)建养殖场,并限期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2)2018年12月底前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
(3)合理布局,从严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新(改、扩)建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环境承载能力和防疫条件等控制标准,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4)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次规划以技术路线为指导,收集较为详实的基础资料,在十分细致的调查的基础上,对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二章 区域概况
浑江区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麓,地处东经126°06′48〞~126°40′44〞,北纬41°29′52〞~42°04′19〞。东与江源区、临江市接壤;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边境线长45km;南与集安市交界;西与通化市、通化县为邻;北与柳河县相连。辖区东西最大距离46.3km,南北最大距离64.2km,总面积1388 km2,其中陆地997.4km2,占71.8%;水域391.5 km2,占28.2%。人口密度为251人/ km2。
浑江区人民政府驻长白山大街2466号,电话区号0439,邮政编码134300,是白山市委、市政府所在地。
浑江区辖三道沟镇、红土崖镇、七道江镇、六道江镇4个镇,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东兴街道、通沟街道、城南街道、江北街道8个街道办事处,下辖55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4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浑江区地处长白山脉中部,老岭山脉与龙岗山脉之间的浑江凹陷盆地中,位于浑江上游,南北两侧山岭起伏,东西平坦开阔四周环山,属中、低山地貌,切割中等~较深。境内最高峰海拔1492m,最低侵蚀基准面为318.75m。相对高差300~450m,最大高差可达1000m以上。水系属鸭绿江水系,主要河流为浑江,水面宽230~500m,水深1~1.5m,其次级河流有红土崖河、大板石沟河等。
境内山脉总体上从北西向南东地形走势,呈现出中(山)~低(山)~中(山)之地势。浑江北岸属长白山系龙岗山脉,南岸属长白山系老岭山脉,为中、低山区。
龙岗山脉也称老龙岗,走向东北至西南。从靖宇、辉南两县进入本境,经三岔子镇、板石街道与柳河县界,太安乡与通化县界西南行,进入通化县境内。龙岗山脉在境内的主要支脉有:
黑瞎子望大岗。龙岗山脉的东行支脉,始于原浑江区三岔子镇、板石街道与柳河县的交界处,沿原三岔子镇与原板石镇、原河口乡界,三岔子镇与孙家堡子界东行,后进入孙家堡子镇境内转南行,至浑江东岸止。
板石沟岭。龙岗山脉的东南行支脉,始于原浑江区板石镇、三岔子镇与柳河县交界处,沿板石街道中部东南行,进入河口街道境,至浑江右岸止,系板石沟河与青沟子河的分水岭。
大顶子岗。龙岗山脉的东南行支脉,始于原板石、太安、市郊三乡镇的交界处,沿原板石镇与太安乡界,市郊乡与板石镇界东南行,后进入原八道江镇境内到浑江右岸止。系板石沟河与库仓沟河的分水岭。
大羊砬子岗。也称枕头岗,系龙岗山脉的南行支脉,始于原板石、太安、市郊三乡镇的交界处,沿原太安乡与六道江镇,而后转向东行,进入市郊乡境,后东南行至浑江右岸止,此段也称木锨头沟岭。
旱葱沟岭。又称旱沟岭或西岭,系龙岗山脉的东南行支脉,始于原太安乡与通化县交界处,沿六道江镇与通化县界东南行,至浑江右岸止。
老岭山脉。古称老爷岭,也叫荡平岭,走向东北至西南。沿原大镜沟乡与苇沙河乡界、红土崖镇与三道沟镇界蜿蜒西南行,至通化县与红土崖镇、三道沟镇交界处转南行,于三道沟南部出境入通化县、集安市境。此脉在境内为浑江与鸭绿江的分水岭。老岭山脉在境内的主要支脉有:
横路岭。始于老梁子山南,苇沙河、大镜沟、三道沟三乡的交界处,沿三道沟乡与苇沙河乡界东南行,为错草沟河与下三道沟河的分水岭。
红土崖岭。俗称米仓山,系老岭山脉在市区境内西北行的最大一条支脉。始于三道沟、红土崖两镇与通化县的交界处,初沿红土崖镇与通化县西行,再沿红土崖镇与通化县界北行,至六道江镇、红土崖镇与通化市交界处转东北行,然后沿六道江镇与红土崖镇界、七道江镇与红土崖镇界、七道江镇与原大镜沟乡界、七道江镇与原大石人乡界东北行,至浑江左岸止,为浑江与红土崖河的分水岭。
辖区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全年四季分明,雨水充足。特点是春季气候温和而短暂,夏季炎热而多雨,秋季凉爽而干燥,冬季漫长而寒冷,是吉林省最寒冷地区。春季昼夜温差大;夏季短,温热多雨;秋季凉爽,多晴朗天气;冬季长,干燥寒冷。市区年平均气温4.6 ℃,夏季最高气温历史极值36.5℃,冬季最低气温历史极值-42.2℃,年平均降水量883.4毫米,日照时数2259小时,无霜期140天。
浑江区全区有牧草面积400万亩,水域面积165平方公里,是发展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理想境地。
2.1.5河流水系
境内属鸭绿江水系,鸭绿江干流流经本境45km,境内流域面积约为426 km2,年均流量115.1 m3/秒,径流深在450~500mm之间,境内流入鸭绿江支流有6条。浑江区所辖三道沟镇地处浑江区东南部鸭绿江北岸,1964年云峰水库建成蓄水,三道沟镇位于云峰水库中游。
鸭绿江最大支流浑江流经本境,流经本境干流长37km,流域面积为961 km2,多年平均流量121.8 m3/秒。境内流入浑江主要支流有上青河、红土崖河、板石沟河、库仓沟河、青沟子河、大通沟河、黑瞎子沟河、大桥沟河、横道河子、旱葱沟河共9条,总长180km。境内最大的河流为红土崖河,全长64km,流域面积588 km2。
浑江在浑江区境内主要支流:
上青河。发源于板石街道境内的青石沟,先东南流,后进入河口街道境内,于河口街道上甸子村汇入浑江。全长l0km。
红土崖河。发源于红土崖镇西南红土崖岭的东南坡,由西南向东北流,经老岭西麓,又北折有六道羊岔河汇入,又转东北,有五道羊岔河、四道羊岔河汇入。经头道羊岔东,转而东北流,先后有三道羊岔、双顶沟、大清沟、珠宝沟等河水汇入,流入曲家营水库。水库溢流水进入原大镜沟乡,转东北流,进入大石人乡境,先后又有大镜沟、报马桥、忙牛、二干沟子、大石人、大石棚河汇入。经长岗岭南蜿蜒西南流,至河口街道东注入浑江。流经红土崖镇、大石人镇、河口街道3个乡镇街,全长64km,流域面积588 km2。
板石沟河。发源于板石街道与柳河县冰水乡交界处的回头沟岭南谷,先东南流,斜贯板石街道,至吊水湖村,有珍珠门河汇入,继续东南流,经金英村,有小板石沟河汇入,于浑江发电厂西注入浑江。全长14km,流域面积74 km2。
库仓沟河。发源于七道江镇北部的西岔沟,先东流,经新安屯、库仓沟屯,折向南流注入浑江,全长11km,流域面积27 km2。
青沟子河。发源于七道江镇境内的青沟子南谷。于市中心区北注入浑江,全长13km。
大通沟河。发源于七道江镇的车道岭。先东北流,经车道岭村后,又转西北流,于汪家沟屯北与小通沟河汇流后注入浑江,全长14km,流域面积40 km2。
黑瞎子沟河。原名何瞎子沟河,俗称驮道河。发源于本区与通化县交界处的荒沟岭南坡。先东南流,经原太安乡所在地,至驮道村。其间有五间房、林家沟、天照应沟等多条溪水汇入。然后继续东南流,至猫眼沟南汇入浑江。全长18km,流域面积98 km2。
横道河子。发源于六道江镇面部红土崖岭西坡,北流,至横道河子村转西北流,于六道江西村注入浑江,先后有门东岔、老房沟、东北岔、窑沟等多条溪水汇入。全长14km,流域面积40 km2。
旱葱沟河。发源于原太安乡旱葱沟东南谷,初向东流,经仙人洞、旱沟屯、高丽沟子,至白山市与通化县交界处转向东流,于六道江镇的秃尾巴沟又转向东南流,在旱葱沟河门注入浑江。先后有吕家沟、北旱沟、于家沟、高丽沟、大秃尾巴沟、小秃尾巴沟、门东岔等水注入。全长22km,流域面积86 km2。
境内土地资源是平地少,山地多,耕地少,林地多。全区总土地面积1388 km2,其中耕地18 270.64 hm2,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13.23%;园地278.54 hm2,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0.2%;林地113371.81 hm2,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78.41%;牧草地13.9 hm2,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0.0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 787.6 hm2,占全区总2.74%;交通用地670.14 hm2,占全区土地面积的0.49%;水域3 914.913 hm2,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2.84%;未利用土地2 877.213 hm2,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2.08%。
浑江区总面积1388km2,占全区土地面积的7.89%,在白山市六个县区中居五位。
全区总土地面积1388km2,其中红旗街道6 km2,东兴街道49 km2,河口街道65 km2,通沟街道30 km2,板石街道95 km2,江北街道6 km2,城南街道21 km2,新建街道15 km2,三道沟镇426 km2,七道江镇196 km2,红土崖镇324 km2,六道江镇155 km2。
境内已探明矿藏有煤、铁、金、铜钴、磷、石英砂岩、硅石、白云岩(石灰岩)等14 个矿种。已查明资源储量的有金、煤、铁、铜钴、白云岩(石灰岩)等矿种。其中煤炭储量1536.1万吨、远景储量2亿吨,主要分布在七道江镇、六道江镇、通沟街道一带,探明储量的煤产地8处,矿区46处。煤炭种类主要为瘦煤,煤层结构复杂,厚薄变化大,稳定性较差,不利开采。铁矿储量5132.8万吨,全区已探明资源储量的铁矿产地有4处,矿区11处,主要分布在板石街道、七道江镇一带。铁矿主要为磁铁矿和赤铁矿,大部分需经选矿加工后才能利用。金矿储量32吨、远景储量50吨,主要分布在板石沟~二道沟成矿带:板庙子金矿、刘家堡子~狼洞沟金银矿床。炼镁石灰岩保有资源储量为1599.4万吨,其中储量56.62万吨,基础储量62.91万吨,资源量970.3万吨,主要分布在黑沟村一带,建有“中国金属镁产业示范基地”,镁及有色金属材料产业具备了年产1万吨金属镁产能。
全境属长白山植物区系,是白山市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资源比较丰富,全区总土地面积中,林业用地面积113371.81公顷,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78.41%,主要分布在三道沟镇、七道江镇和红土崖镇。全区活木蓄积量952万立方米,年生产木材4 000立方米,主要有杉、松、椴、桦、楸等20多个树种。其中,东北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紫椴、红松、钻天柳、水曲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皮云杉、胡桃楸为吉林省三级保护野生植物。2012年,全区森林覆盖率77.8%。
境内主要食用药用植物有:蕨菜、薇菜、毛榛、木通、草鸟头、淫羊霍、五味子、元胡、蚊子草、山葡萄、软枣子、短梗五加、刺五加、龙牙葱木、刺人参、假回芹、党参、天南星、柴胡、黄花菜、萱草、天麻、穿龙骨、苍术、桔梗、白鲜皮、天麻、山丁子、蒲公英、野大豆、松茸、山楂海棠等。其中东北对开蕨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人参、刺五加、草苁蓉、天麻列入三类保护植物。野大豆、松茸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山楂海棠列入吉林省三级保护野生植物。
境内常见的野生动物有鼬、水獭、狗獾、野猪、狍子、东北兔、花尾榛鸡、雉鸡、戴胜、啄木鸟、刺猬、猫头鹰、林蛙、蝮蛇、蝙蝠、花鼠、家燕、黑斑蛙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紫貂、梅花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6种:黑熊、水獭、马鹿、鸳鸯、花尾榛鸡、鹰。省一类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省二类保护野生动物3种:雀鹰、紫貂、水獭;省三类保护野生动物18种:斑翅山鹑、斑鸠、狗獾、中国林蛙、水葫芦、花尾榛鸡、雉鸡、刺猬、东北兔、松鼠、赤狐、貂、黑熊、黄鼬、豹猫、野猪、狍子;省四类保护野生动物8种:大蟾蜍、黑斑蛙、虎斑游蛇、腹蛇、大杜鹃、猫头鹰、戴胜、家燕。
(一)地表水及饮用水源状况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况
截至目前,浑江区共有1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浑江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情况详见表2-1。
表2-1 浑江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览表
区域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地表水 |
曲 家 营 水 库 |
高程587.2米库区范围、坝下1300米及其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保护区面积17.6km2。 |
高程587.2米库尾至红土崖镇的四道岔村及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河长16.5公里;珠宝沟河库尾至珠宝沟村及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珠宝沟河河长4公里。沿途经过的村屯主要有:从大坝开始向南有珠宝沟村,沿红土崖河有红土崖的大青沟、三、四道岔村。保护区面积176km2。 |
二级保护区以上的汇水面积。其界限为上至红土崖的四道岔村以上至白山通化分界线、西至大通沟、车道岭,西南至横道村岭;东至大境沟乡八三线公路,南至老岭山脉分水岭,以上陆域范围及其河流。保护区面积约为71.4km2。 |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265km2。 |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浑江区境内地表水环境区划详见表2-2、2-3。
表2-2 浑江区水功能一级区划
序号 |
水系 |
范围 |
水功能名称、功能 |
水质 目标 |
|||
河流 |
起始断面 |
终止断面 |
河长 |
||||
1 |
鸭绿江 |
浑江 |
源头 |
东江水轮泵站 |
204.3 |
浑江白山市、通化市开发利用区 |
|
2 |
浑江 |
东江水轮泵站 |
省界 |
22.0 |
浑江吉辽缓冲区1 |
Ⅲ |
|
3 |
浑江 |
南江沿屯 |
河口 |
18.0 |
浑江吉辽缓冲区2 |
Ⅲ |
|
4 |
红土崖河 |
源头 |
红土崖镇 |
25.0 |
红土崖河白山市源头水保护区 |
Ⅱ |
|
5 |
红土崖河 |
红土崖镇 |
河口 |
31.9 |
红土崖河白山市开发利用区 |
a |
注: a 表示水质目标由二级区划确定。
表2-3 浑江区地表水功能区二级区范围、名称、功能、水质目标
序号 |
范围 |
水功能区名称、功能 |
水质 目标 |
||||
水系 |
河流 |
起始断面 |
终止断面 |
河长 (km) |
|||
1 |
鸭绿江 |
浑江 |
三岔子镇 |
浑江大桥 |
27.0 |
浑江区江源区、白山市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区 |
Ⅲ |
2 |
浑江 |
浑江大桥 |
国安路 |
9.0 |
浑江白山市景观娱乐用水区 |
Ⅲ |
|
3 |
浑江 |
国安路 |
七道江村 |
5.0 |
浑江白山市排污控制区 |
*b |
|
4 |
浑江 |
七道江村 |
大罗圈河 |
33.0 |
浑江白山市、通化市过渡区 |
Ⅲ |
|
5 |
红土崖河 |
红土崖镇 |
河口 |
31.9 |
红土崖河白山市饮用水源区 |
Ⅱ、Ⅲa |
注:aⅡ、Ⅲ 表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为Ⅱ类,其余水域水质目标为Ⅲ类。
(二)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水质状况
松花江和鸭绿江干流、浑江出境水水质基本满足Ⅲ类水体标准。
2. 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持达标率100%。
2015年中心区优良级别天数达到265天,2016年中心区优良级别天数达到292天。
根据浑江区2017年统计数据(全区畜禽养殖总量分布情况见表3-1),全区生猪出栏24350头,蛋鸡存栏78511只,羊存栏3184只,肉鸡出栏540000只,肉牛出栏6009头,从地域分布上看,生猪养殖主要分布在河口街道和红土崖镇。蛋鸡养殖主要分布在七道江镇。肉鸡养殖主要分布在七道江镇,其次是红土崖镇和河口街道。肉牛养殖主要分布在红土崖镇和七道江镇。浑江区羊养殖主要分布在七道江镇和红土崖镇。
表3-1 浑江区畜禽养殖总量分布情况表
单位:头、 只
镇(街道) |
生猪出栏 |
蛋鸡存栏 |
肉鸡出栏 |
肉牛出栏 |
羊存栏量 |
|||||
养殖户 |
出栏数 |
养殖户 |
存栏数 |
养殖户 |
出栏数 |
养殖户 |
出栏数 |
养殖户 |
存栏数 |
|
河口街道 |
72 |
9674 |
145 |
870 |
1 |
60000 |
103 |
300 |
|
|
板石街道 |
64 |
1275 |
175 |
1050 |
|
|
110 |
600 |
|
|
红土崖镇 |
232 |
9621 |
1056 |
5221 |
1 |
100000 |
1408 |
2459 |
2 |
214 |
六道江镇 |
65 |
420 |
376 |
2350 |
|
|
301 |
370 |
|
|
七道江镇 |
286 |
3298 |
931 |
66510 |
4 |
380000 |
504 |
2160 |
5 |
2970 |
三道沟镇 |
12 |
62 |
239 |
2510 |
|
|
72 |
120 |
|
|
合计 |
731 |
24350 |
2922 |
78511 |
6 |
540000 |
2498 |
6009 |
7 |
3184 |
图3-1 浑江区生猪养殖镇(街道)分布图
图3-2 浑江区蛋鸡养殖镇(街道)分布图
图3-3 浑江区肉鸡养殖镇(街道)分布图
图3-4 浑江区肉牛养殖镇(街道)分布图
图3-5 浑江区羊养殖分布图
3.1.1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中对养殖专业户、规模化养殖场的界定。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蛋鸡存栏 2000 只以上;肉鸡年出栏 5000 只以上;生猪年出栏 3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羊存栏 100 只以上;奶牛存栏 50 头以上;兔年出栏 5000 只以上;鹿存栏 30 只以上;貂、狐、貉存栏 100 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 1000 和 2000 只以上。
依据此划定办法对浑江区的畜禽养殖户存(出)栏量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见表3-2。
表3-2 浑江区畜禽养殖存出栏一览表
单位:头、只
类型 |
养殖种类 |
年存(出)栏量 |
|
|||
规模化养殖场 |
所占比例 |
非规模化养殖场 |
所占比例 |
合计 |
||
畜禽养殖 |
生猪(出栏量) |
19398 |
82.72% |
4952 |
17.28% |
23450 |
蛋鸡(存栏量) |
60000 |
76.42% |
18511 |
23.58% |
78511 |
|
肉鸡(出栏量) |
540000 |
100% |
0 |
0% |
540000 |
|
牛(出栏量) |
1119 |
18.62% |
4890 |
81.38% |
6009 |
|
羊(存栏量) |
3184 |
100% |
0 |
0 |
3184 |
图3-5 浑江区养殖种类规模分布图
由上图可知,浑江区肉鸡和羊实现了规模化养殖,生猪和蛋鸡的规模化程度较高;肉牛规模化程度不高。
3.1.2生猪养殖规模
全区目前生猪养殖户731户,出栏生猪24350头;其中规模化养殖场10户,出栏生猪19398头,占总养殖量79.66%;非规模化养殖场721户,出栏生猪4952头,占总养殖量20.34%(表3-3)。生猪养殖主要分布在河口街道和红土崖镇。(见表3-3及图3-6)。
表3-3 浑江区生猪养殖规模分布表
镇(街道) |
养殖量(头) |
占总养 殖量% |
规模化养殖场(户) |
非规模化养殖场 (户) |
河口街道 |
9674 |
39.73% |
3 |
69 |
板石街道 |
1275 |
5.24% |
1 |
63 |
红土崖镇 |
9621 |
39.51% |
2 |
230 |
六道江镇 |
420 |
1.72% |
0 |
65 |
七道江镇 |
3298 |
13.54% |
4 |
282 |
三道沟镇 |
62 |
0.25% |
0 |
12 |
合计 |
24350 |
100% |
10 |
721 |
图3-6 浑江区各镇(街道)生猪养殖占比图
3.1.3蛋鸡养殖规模
2017年统计数据表明,全区蛋鸡养殖有2922户,总存栏78511只;蛋鸡规模化养殖户1户,存栏60000只,占总养殖量76.42%;非规模化养殖场2921户,存栏18511只,占总养殖量23.58%。主要分布在七道江镇,详见图3-7。
镇(街道) |
养殖量(只) |
占总养 殖量% |
规模化养殖场(户) |
非规模化养殖场 (户) |
河口街道 |
870 |
1.11% |
0 |
145 |
板石街道 |
1050 |
1.34% |
0 |
175 |
红土崖镇 |
5221 |
6.65% |
0 |
1056 |
六道江镇 |
2350 |
2.99% |
0 |
376 |
七道江镇 |
66510 |
84.71% |
1 |
930 |
三道沟镇 |
2510 |
3.20% |
0 |
239 |
合计 |
78511 |
100% |
1 |
2921 |
图3-7 浑江区各镇(街道)蛋鸡养殖占比图
3.1.4肉鸡养殖规模
全区肉鸡养殖量540000只;肉鸡规模化养殖户3户,出栏540000只,占总养殖量100%。全区肉鸡养殖占比重最大的为七道江镇,详见图3-8。
表3-5 浑江区肉鸡养殖规模分布表
镇(街道) |
养殖量(只) |
占总养 殖量% |
规模化养殖场(户) |
非规模化养殖场 (户) |
河口街道 |
60000 |
11.11% |
1 |
0 |
板石街道 |
|
0.00% |
0 |
0 |
红土崖镇 |
100000 |
18.52% |
1 |
0 |
六道江镇 |
|
0.00% |
0 |
0 |
七道江镇 |
380000 |
70.37% |
4 |
0 |
三道沟镇 |
|
0.00% |
0 |
0 |
合计 |
540000 |
100.00% |
6 |
0 |
图3-8 浑江区各镇(街道)肉鸡养殖占比图
3.1.5 肉牛养殖规模
全区肉牛出栏量6009头,共有2498户;肉牛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2492户,出栏4890头,占总养殖量81.38%;规模化养殖场6户,出栏1119头,占总养殖量18.62%。全区肉牛养殖占比重最大的为红土崖镇,占总养殖量的40.92%,详见图3-9。
表3-6 浑江区肉牛养殖规模分布表
镇(街道) |
养殖量(头) |
占总养 殖量% |
规模化养殖场(户) |
非规模化养殖场 (户) |
河口街道 |
300 |
4.99% |
0 |
103 |
板石街道 |
600 |
9.99% |
0 |
110 |
红土崖镇 |
2459 |
40.92% |
1 |
1407 |
六道江镇 |
370 |
6.16% |
1 |
300 |
七道江镇 |
2160 |
35.95% |
4 |
500 |
三道沟镇 |
120 |
2.00% |
0 |
72 |
合计 |
6009 |
100% |
6 |
2492 |
图3-9 浑江区各镇(街道)肉牛养殖占比图
3.1.6羊养殖规模
全区羊存栏量3184只,共有7户;全部为规模化养殖,详见图3-10。
表3-7 浑江区肉牛养殖规模分布表
镇(街道) |
养殖量(头) |
占总养 殖量% |
规模化养殖场(户) |
非规模化养殖场 (户) |
河口街道 |
0 |
0.00% |
0 |
0 |
板石街道 |
0 |
0.00% |
0 |
0 |
红土崖镇 |
214 |
6.72% |
2 |
0 |
六道江镇 |
0 |
0.00% |
0 |
0 |
七道江镇 |
2970 |
93.28% |
5 |
0 |
三道沟镇 |
0 |
0.00% |
0 |
0 |
合计 |
3184 |
100% |
7 |
0 |
图3-10 浑江区各镇(街道)羊养殖占比图
3.2.1 产排污系数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 号)中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计算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表3-8-1 畜禽产污系数表 单位:千克/头(只)(年)
养殖种类 |
猪 |
奶牛 |
肉牛 |
蛋鸡 |
肉鸡 |
|||||
指标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NH3-N |
产生系数 |
36 |
1.80 |
1065 |
2.85 |
712 |
2.52 |
3.32 |
0.10 |
0.99 |
0.02 |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009-12-01实施),不同畜禽粪污日排泄量见表3-8-2。
表3-8-2 不同畜禽粪污日排泄量
项目 |
单位 |
牛 |
猪 |
鸡 |
鸭 |
粪 |
Kg/(只.d) |
20.0 |
2.0 |
0.12 |
0.13 |
Kg/(只.a) |
7300.0 |
398.0 |
25.2 |
27.3 |
|
尿 |
Kg/(只.d) |
10.0 |
3.3 |
—— |
—— |
Kg/(只.a) |
3650.0 |
657.7 |
—— |
—— |
|
饲养周期 |
d |
365 |
199 |
210 |
210 |
3.2.2 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总量
根据以上系数计算出浑江区不同养殖种类的污染物产生量,见表3-9及图3-11和图3-12。
表3-9-1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表 单位:吨/年
类型 |
养殖种类 |
污染物产生情况 |
|||
COD |
比重% |
NH3-N |
比重% |
||
畜 禽 养 殖 |
生猪 |
876.6 |
14.64% |
43.83 |
55.11% |
蛋鸡 |
260.66 |
4.35% |
7.85 |
9.87% |
|
肉鸡 |
534.6 |
8.93% |
10.8 |
13.58% |
|
肉牛 |
4278.41 |
71.44% |
15.14 |
19.04% |
|
羊 |
38.21 |
0.64% |
1.91 |
2.40% |
|
合计 |
5988.48 |
100.00% |
79.53 |
100.00% |
表3-9-2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畜禽养殖粪尿产生量表 单位:吨/年
类型 |
养殖种类 |
污染物产生情况 |
|||
粪 |
比重% |
尿 |
比重% |
||
畜 禽 养 殖 |
生猪 |
9691.30 |
13.93% |
16015.00 |
41.44% |
蛋鸡 |
1978.48 |
2.84% |
—— |
—— |
|
肉鸡 |
13608.00 |
19.56% |
—— |
—— |
|
肉牛 |
43865.70 |
63.06% |
21932.85 |
56.75% |
|
羊 |
422.41 |
0.61% |
698.04 |
1.81% |
|
合计 |
69565.89 |
100.0% |
38645.88 |
100.0% |
图3-11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COD产生量占比图
由图3-11可知,肉牛养殖排放COD比例最大,占到了71.44%。
图3-11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NH3-N产生量占比图
由图3-11可知,生猪养殖的NH3-N排放量最大,占到了55.11%。
图3-12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粪便产生量占比图
图3-13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尿产生量占比图
由图3-12、3-12可见,牛粪便及尿液的产生量最大。
3.2.3 各镇(街道)污染物产生量统计
根据计算浑江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的污染物产生量详见表3-10。
表3-10 浑江区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表 单位:吨/年
镇(街道) |
养殖场 |
非规模化养殖场 |
总量 |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比重% |
NH3-N |
比重% |
||
河口街道 |
394.2 |
17.94 |
229.95 |
1.52 |
624.15 |
10.42% |
19.46 |
24.46% |
|
板石街道 |
36 |
1.8 |
440.59 |
2.12 |
476.59 |
7.96% |
3.92 |
4.93% |
|
红土崖镇 |
463.26 |
15.29 |
1752.81 |
10.88 |
2216.07 |
37.01% |
26.17 |
32.89% |
|
六道江镇 |
92.56 |
0.33 |
193.8 |
1.6 |
286.36 |
4.78% |
1.93 |
2.43% |
|
七道江镇 |
1281.05 |
21.1 |
1008.25 |
6.32 |
2289.3 |
38.23% |
27.42 |
34.46% |
|
三道沟镇 |
0 |
0 |
96 |
0.66 |
96 |
1.60% |
0.66 |
0.83% |
|
合计 |
2267.07 |
56.46 |
3721.4 |
23.1 |
5988.47 |
100.00% |
79.56 |
100.00% |
图3-14 浑江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COD产生量分布图
图 3-15 浑江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氨氮产生量分布图
从表3-10和图3-14、图3-15可以看出,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的空间分布不均衡,畜禽污染物产生重点区域是红土崖镇和七道江镇;其次为河口街道;板石街道、六道江镇及三道沟镇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相对较小,这些镇(街道)面临的畜禽养殖污染压力相对较小。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和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计算公式为:
E畜禽=E养殖场(小区)+E专业户
式中:
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 (NH3-N)排放量,万吨;
E养殖场(小区)——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NH3-N)排放量,万吨;
E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NH3-N)排放量,万吨。
⑴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量的核算
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等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化学需氧量(NH3-N)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养殖场(小区)=E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
式中:E养殖场(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 (NH3-N)排放量,万吨;
E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的化学需氧量 (NH3-N)排放量,万吨;
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下:
E猪=P×e×(1-f计算)×10-3+(P总-P)×e×(1-f平均)×10-3
式中:P—核算期上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减排项目中某类畜禽存(出)栏量,万头(只);
P总—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存(出)栏总量,万头(只);
e—某类畜禽产污系数,千克/头(羽)(年);
f平均—某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上年环统平均去除率,%;
f计算—核算期某类畜禽上报减排项目计算用平均去除率,%,计算公式如下:
f计算=f上报平均-[Σ(fi上报-fi现场)]/n
式中:f上报平均—核算期畜禽养殖减排项目的某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上报平均去除率,%;
fi上报—核算期现场定期核查、日常督查以及随机抽查的某类畜禽第i个养殖场(小区)上报去除率,%。纳入核算期减排项目的,fi上报按核算期上报去除率计算;未纳入核算期减排项目的,fi上报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据计算;
fi现场—核算期现场定期核查、日常督查以及随机抽查的某类畜禽第i个减排项目现场认定去除率,%;
n—核算期现场定期核查、日常督查以及随机抽查的某类畜禽减排项目的个数。
⑵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的核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专业户=E猪专+E肉牛专+E奶牛专+E肉鸡专+E蛋鸡专
式中:E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NH3-N)排放量,万吨;
E猪专、E肉牛专、E奶牛专、E肉鸡专、E蛋鸡专—核算期养殖专业户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的化学需氧量(NH3-N)排放量,万吨;
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下:
E猪专=P专业户×s×10-3
式中:P专业户—核算期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存(出)栏量总和,万头(只);
s—2010年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千克/头(羽)(年),本规划s取2010年全国污染物普查动态更新数据,详见表3-13。
⑶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核算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取值见表3-11。
表3-11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各类治理模式COD与氨氮去除率
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COD去除率查询表 |
||||||||||
|
治理模式 |
粪便(含沼渣) |
||||||||
堆肥发酵后农用 |
厌氧发酵(沼渣农用) |
用做饲料及池塘养鱼等 |
基质生产(食用菌、蚯蚓、蝇蛆等) |
用做卧床垫料(奶牛) |
用做燃料(牛粪) |
生产有机肥 |
发酵床垫料农用 |
发酵床垫料生产有机肥 |
||
尿污(含沼液) |
储存(厌氧发酵后沼液)农用 |
90% |
90% |
90% |
92% |
93% |
93% |
95% |
-- |
-- |
厌氧好氧处理后达标排放 |
93% |
93% |
93% |
93% |
95% |
95% |
97% |
-- |
-- |
|
厌氧好氧处理后循环利用 |
95% |
95% |
95% |
95% |
95% |
95% |
97% |
-- |
-- |
|
生产液态有机肥(叶面肥) |
97% |
97% |
97% |
97% |
97% |
97% |
100% |
-- |
-- |
|
发酵床垫料还田农用 |
-- |
-- |
-- |
-- |
-- |
-- |
-- |
90% |
-- |
|
发酵床垫料生产有机肥 |
-- |
-- |
-- |
-- |
-- |
-- |
-- |
-- |
95% |
|
|
|
|
|
|
|
|
|
|
|
|
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氨氮去除率查询表 |
||||||||||
|
治理模式 |
粪便(含沼渣) |
||||||||
堆肥发酵后农用 |
厌氧发酵 |
用做饲料及池塘养鱼等 |
基质生产(食用菌、蚯蚓、蝇蛆等) |
用做卧床垫料(奶牛) |
用做燃料(牛粪) |
生产有机肥 |
发酵床垫料农用 |
发酵床垫料生产有机肥 |
||
尿污(含沼液) |
储存(厌氧发酵后沼液)农用 |
70% |
70% |
70% |
70% |
79% |
79% |
82% |
-- |
-- |
厌氧好氧处理后达标排放 |
75% |
75% |
75% |
75% |
83% |
83% |
85% |
-- |
-- |
|
厌氧好氧处理后循环利用 |
77% |
77% |
77% |
79% |
85% |
85% |
87% |
-- |
-- |
|
生产液态有机肥(叶面肥) |
80% |
80% |
80% |
82% |
87% |
87% |
100% |
-- |
-- |
|
发酵床垫料还田农用 |
-- |
-- |
-- |
-- |
-- |
-- |
-- |
75% |
-- |
|
发酵床垫料生产有机肥 |
-- |
-- |
-- |
-- |
-- |
-- |
-- |
-- |
80% |
3.2.5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污情况
1.污染物排污强度
浑江区非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排污强度取2010年全国污染物动态普查吉林省非规模化养殖场平均排污强度,详见表3-12。
表3-12 非规模化养殖场排污强度(s)取值表 单位:千克/头(只)(年)
养殖种类 |
猪 |
奶牛 |
肉牛 |
蛋鸡 |
肉鸡 |
|||||
指标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NH3-N |
产生系数 |
9.36 |
0.8460 |
223.65 |
1.7385 |
135.28 |
0.4788 |
0.58 |
0.0175 |
0.20 |
0.0040 |
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去除率参照吉林省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平均去除率。
表3-1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平均去除率表
养殖种类 |
猪 |
奶牛 |
肉牛 |
蛋鸡 |
肉鸡 |
COD平均去除率(%) |
83.7 |
82.8 |
86.7 |
88.5 |
91.3 |
NH3-N平均去除率(%) |
47.4 |
23.5 |
52.9 |
67.3 |
69.0 |
2.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污情况
(1)根据畜禽养殖排放核算办法,计算出浑江区全区各类畜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详见表3-14及图3-16、图3-17。
表3-14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表 单位:吨/年
类型 |
养殖种类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
COD |
比重% |
NH3-N |
比重% |
||
畜 禽 养 殖 |
生猪 |
160.18 |
15.80% |
22.56 |
66.53% |
蛋鸡 |
33.65 |
3.32% |
3.33 |
9.82% |
|
肉鸡 |
46.51 |
4.59% |
3.35 |
9.88% |
|
肉牛 |
767.49 |
75.68% |
3.67 |
10.82% |
|
羊 |
6.23 |
0.61% |
1 |
2.95% |
|
合计 |
1014.06 |
100.00% |
33.91 |
100.00% |
图3-16 全区畜禽养殖种类所占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重
图3-17 全区各畜禽养殖种类所占的氨氮排放量比重
从图3-16、3-17可以看出,浑江区各养殖种类污染物排放量不均匀,基本上与产生量成正比,肉牛、生猪养殖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75.68%和15.80%,氨氮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11.06%和66.35%。
⑵ 浑江区各镇(街道)主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根据计算,浑江区全区畜禽养殖的污染物排放量见表3-14和图3-18和图3-19。
表3-15 全区畜禽养殖的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吨/年
镇(街道) |
规模化养殖场 |
非规模化养殖场 |
排放总量 |
|||||
COD |
NH3-N |
COD |
NH3-N |
COD |
比重% |
NH3-N |
比重% |
|
河口街道 |
59.74 |
9.18 |
44.58 |
0.48 |
104.32 |
10.29% |
9.66 |
28.49% |
板石街道 |
5.87 |
0.95 |
84.35 |
0.54 |
90.22 |
8.90% |
1.49 |
4.39% |
红土崖镇 |
64.8 |
7.59 |
339.13 |
3.33 |
403.93 |
39.83% |
10.92 |
32.20% |
六道江镇 |
12.31 |
0.16 |
37.76 |
0.51 |
50.07 |
4.94% |
0.67 |
1.98% |
七道江镇 |
152.71 |
8.15 |
194.52 |
2.89 |
347.23 |
34.24% |
11.04 |
32.56% |
三道沟镇 |
0 |
0 |
18.27 |
0.15 |
18.27 |
1.80% |
0.15 |
0.44% |
合计 |
295.45 |
26.01 |
718.61 |
7.9 |
1014.06 |
100.00% |
33.91 |
100.00% |
图3-18 浑江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排放中,非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场贡献比重图
图3-19 浑江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氨氮排放中,非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场贡献比重图
从表3-15和图3-18、3-19可以看出,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的空间分布也不均衡,浑江区畜禽养殖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来自于红土崖镇和七道江镇等,COD排放量以养殖专业户为主,氨氮排放量以养殖场为主。
目前,浑江区养殖业有11家规模化养殖场有减排设施,粪便基本靠还田处理。通过农村连片整治,共建设了18座堆肥场,对畜禽粪便处理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3.4 畜禽养殖存在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在我区尚处于起步阶段,养殖业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努力,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1、养殖业污染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大多数养殖户和政府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尚未引起高度重视,普遍存在重养殖轻治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没有把治污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2、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不到位。一是排泄物处理设施不完善。有的养稍场虽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污水生产量不配套,有的养殖户任意将粪便堆放在场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二是污染防治措施落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有的养殖场未作沉淀、发酵处理,就直接将粪便、污水排入田间、鱼塘、河道。
3、雨污分离系统不完善。有的养殖场连最起码的干湿分离(粪便与冲洗水分开)措施都没有,排洪沟和排污沟合用,造成雨水和废水共排,增加了废水排放虽。有的比较简陋或不完善,有的采用明沟 (甚至土沟);有的仅有污水沟,未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
4、粪便处理设施不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粪便储存场所,但没有采取防止粪尿渗漏、溢流措施或甚至露天随地堆放、臭气四溢。养殖场粪尿虽然基本上全部外售或自用于直接还田,但有的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使之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外售或自用,因而存在隐患。
5、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大都经过水沟进入储水塘自然存放,但有的沟、塘未采取防渗措施,跑、冒、滴、漏普遍存在,特别在雨季很难防止塘水外泄造成二次污染。
6、病死畜禽处理设施不完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有的尚无设置专用焚烧设施。
7、污染检测机制不健全。目前畜禽养殖场尚未对污水、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排污口尚未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8、环境治理保障机制不到位。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特别是要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管理条例》的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迁移和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单靠企业自身投入难度较大。
9、禁养区环境整治需推进
浑江区禽养殖业初期没有进行环保审批,缺乏统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一些养殖场建立在饮用水源上游、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区、中心村庄周边等禁养区。近年来浑江区高度重视畜禽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致力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和搬迁等工作。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门以白山政办发〔2017〕66号文件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白山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中对2017年禁养区内未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情况统计显示,目前浑江区禁养区内未关闭拆除的6家养殖户,5家进行整改。各相关部门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做为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急迫的任务。
1.浑江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目标
根据《浑江区畜禽养殖业“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2020年规划肉鸡出栏80万只,肉牛出栏6200头,蛋鸡存栏8万只,出栏生猪35500头,详见表3-16。
表3-16 浑江区畜禽养殖业“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
|
养殖种类 |
到2020年养殖场数量(个) |
到2020年养殖量 (头/只) |
到2020年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 |
到2020年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 |
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方式 |
规模化 |
生猪 (年出栏) |
18 |
30000 |
95 |
75 |
实施固液分离,生化塘及废水处理等措施,对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 |
肉牛 (年出栏) |
10 |
1000 |
95 |
75 |
实施固液分离,生化塘及废水处理等措施,对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 |
|
肉鸡 (年出栏) |
8 |
800000 |
95 |
75 |
引进新技术,采用粪污资源化处理工程,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
|
蛋鸡 (年存栏) |
2 |
60000 |
95 |
75 |
引进新技术,采用粪污资源化处理工程,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
|
非规模化 |
生猪 (年出栏) |
700 |
5500 |
|
75 |
以种定养、好氧堆积发酵 |
肉牛 (年出栏) |
2500 |
5200 |
|
75 |
以种定养、好氧堆积发酵 |
|
肉鸡 (年出栏) |
|
|
|
75 |
以种定养、好氧堆积发酵 |
|
蛋鸡 (年存栏) |
2800 |
20000 |
|
75 |
以种定养、好氧堆积发酵 |
|
养殖种类 |
现有养殖场个数 |
到2020年养殖场数量(个) |
变化率(%) |
现有养殖场规模 |
到2020年养殖量(头/只) |
变化率(%) |
规模化 |
生猪 (年出栏) |
10 |
18 |
+80.00% |
19398 |
30000 |
+54.66% |
肉牛 (年出栏) |
6 |
10 |
+66.67% |
1119 |
1000 |
-10.63% |
|
肉鸡 (年出栏) |
6 |
8 |
+33.33% |
540000 |
800000 |
+48.15% |
|
蛋鸡 (年存栏) |
1 |
2 |
+100.00% |
60000 |
60000 |
0.00% |
|
非规模化 |
生猪 (年出栏) |
721 |
700 |
-2.91% |
4952 |
5500 |
+11.07% |
肉牛 (年出栏) |
2492 |
2500 |
+0.32% |
4890 |
5200 |
+6.34% |
|
肉鸡 (年出栏) |
0 |
0 |
+0.00% |
0 |
|
0.00% |
|
蛋鸡 (年存栏) |
2921 |
2800 |
-4.14% |
18511 |
20000 |
+8.04% |
由表3-16、3-17可见,浑江区养殖业的发展方向是朝着规模化发展,这样的发展模式,可提高粪污处理的集中化、规模化,降低集中处置的难度,同时也降低了监管的难度。
2. 浑江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预测
(1)污染物产生量预测
表3-18 2020年污染物产生量预测
|
养殖种类 |
到2020年COD产生量(t) |
到2020年NH3-N产生量(t) |
规模化 |
生猪(年出栏) |
1080 |
54 |
肉牛(年出栏) |
712 |
2.52 |
|
肉鸡(年出栏) |
792 |
16 |
|
蛋鸡(年存栏) |
199.2 |
6 |
|
非规模化 |
生猪(年出栏) |
198 |
9.9 |
肉牛(年出栏) |
3702.4 |
13.1 |
|
肉鸡(年出栏) |
—— |
—— |
|
蛋鸡(年存栏) |
66.4 |
2 |
|
|
合计 |
6750 |
103.52 |
(2)污染物排放量预测
① 养殖场污染物去除率选取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 号):
a 蛋鸡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COD去除率为88%;氨氮去除率为65%;
蛋鸡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COD去除率为95%;氨氮去除率为90%;
b 肉鸡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COD去除率为89%;氨氮去除率为65%;
肉鸡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COD去除率为96%;氨氮去除率为90%;
c 生猪、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及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COD去除率90%;
生猪、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原则上以生猪及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储存设施满足养殖规模需求,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可认定氨氮去除率70%。
2020年浑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去除率采取提出污染治理措施后污染去除率,即实现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达标排放下的污染去除率,可采用上述污染物去除率进行计算。
|
养殖种类 |
到2020年COD排放量(t) |
到2020年NH3-N排放量(t) |
规模化 |
生猪(年出栏) |
108 |
16.2 |
肉牛(年出栏) |
71.2 |
0.76 |
|
肉鸡(年出栏) |
31.68 |
1.6 |
|
蛋鸡(年存栏) |
9.96 |
0.6 |
|
非规模化 |
生猪(年出栏) |
19.8 |
2.97 |
肉牛(年出栏) |
370.24 |
3.93 |
|
肉鸡(年出栏) |
0 |
0 |
|
蛋鸡(年存栏) |
7.97 |
0.7 |
|
|
合计 |
618.85 |
26.76 |
表3-22 浑江区各养殖种类畜禽养殖粪尿产生量对比表 单位:吨/年
类型 |
养殖种类 |
污染物产生情况 |
|||||
现有粪便产生量 |
到2020年粪便预测产生量 |
变化率 (%) |
现有尿产生量 |
到2020年尿预测产生量 |
变化率 (%) |
||
畜 禽 养 殖 |
生猪 |
9691.30 |
14129 |
+45.79% |
16015.00 |
23348.35 |
+45.79% |
蛋鸡 |
1978.48 |
2016 |
+1.90% |
—— |
—— |
—— |
|
肉鸡 |
13608.00 |
20160 |
+48.15% |
—— |
—— |
—— |
|
肉牛 |
43865.70 |
45260 |
+3.18% |
21932.85 |
22630 |
+3.18% |
|
羊 |
422.41 |
—— |
—— |
698.04 |
—— |
—— |
|
合计 |
69565.89 |
81565 |
+17.25% |
38645.88 |
45978.35 |
+18.97% |
目前,浑江旱田种植面积为15271公顷,按照以生猪及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的原则,浑江区可消纳的养殖规模为114万头猪当量,到2020年的预测养殖规模8.25万头猪当量,可见,浑江区的土地消纳能力能够满足畜禽养殖规模的发展需要。
表3-21 2017年污染物排放量与2020年污染物排放量比较
|
养殖种类 |
2017年COD排放量(t/a) |
到2020年COD排放量(t/a) |
变化率(%) |
2017年NH3-N排放量(t/a) |
到2020年NH3-N排放量(t/a) |
变化率(%) |
规模化 |
生猪(含羊) (年出栏) |
120.06 |
108 |
-10.04% |
19.37 |
16.2 |
-16.37% |
肉牛 (年出栏) |
105.97 |
71.2 |
-32.81% |
1.33 |
0.76 |
-42.86% |
|
肉鸡 (年出栏) |
46.51 |
31.68 |
-31.89% |
3.35 |
1.6 |
-52.24% |
|
蛋鸡 (年存栏) |
22.91 |
9.96 |
-56.53% |
1.96 |
0.6 |
-69.39% |
|
非规模化 |
生猪 (年出栏) |
18.37 |
19.8 |
7.78% |
4.19 |
2.97 |
-29.12% |
肉牛 (年出栏) |
661.52 |
370.24 |
-44.03% |
2.34 |
3.93 |
67.95% |
|
肉鸡 (年出栏) |
0 |
0 |
0.00% |
0 |
0 |
0.00% |
|
蛋鸡 (年存栏) |
10.74 |
7.97 |
-25.79% |
1.37 |
0.7 |
-48.91% |
|
|
合计 |
1014.06 |
618.85 |
-38.97% |
33.91 |
26.76 |
-21.09% |
由表3-20可知,到2020年,按照所提措施进行实施的话,在养殖规模增长的情况下,COD排放量减少395.21t/a,降低了38.97%;氨氮排放量降低了近7.15t/a,降低了21.09%。
4.1.1划分的目的意义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区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实现全区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4.1.2划分依据
1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
(6)《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7)《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2015年);
(8)《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09.19);
(9)《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01.01);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05.08);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修订);
(1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1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2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环保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63号);
(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2号;
(6)《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吉环发[2010]10号)2010年8月2日;
(7)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2016.4;
(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2号);
(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13〕13号);
(11)《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2017〕1号;
(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2〕47号);
(1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健康养殖和规模化生产的意见》(吉政发【2007】44号);
(14)《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吉政办明电〔2008〕70号);
(15)《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1997年5月30日公布施行);
(16)《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1;
(17)《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8;
(18)《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
(19)《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4.1.3 划分原则
⑴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浑江区的性质、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安全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⑵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
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发展集约化和大型现代化养殖场。
⑶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各镇(街道)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⑷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养殖区划分应考虑辖区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1.4划分类型
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规模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散养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具体如下:
表4-1 禁养区划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
禁止以下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
1.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根据《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吉林省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复函》(吉牧函〔2017〕192号)中对城镇居民区的相关说明:“《城镇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将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即城市居民点和乡村居民点;同时将城市(城镇)定义为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含市和镇。 |
⑵非禁养区
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4.1.5 浑江区养殖功能分区
1. 禁养区
表4-2 浑江区禁养区划定范围
自然保护区 |
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 保护区位于吉林省白山市东南部。保护区西与白山市三道沟林场相邻,北面和东面为临江市苇沙河林场施业区,南隔鸭绿江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相望。地理坐标为:41°36′43″-41°49′54″N,126°29′50″-126°45′27″E。东西相距20km,南北相隔24.5km。 保护区总面积为219.95 km2,其中核心区76.53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4.79%,缓冲区面积为64.49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9.32%,实验区面积为78.93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5.89%。保护区范围横跨白山市三道沟镇和临江市(县级市)苇沙河镇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西部林(土)地原属白山市林业局三道沟林场施业区,东部林(土)地原属临江市苇沙河林场施业区,保护区东南是鸭绿江。浑江区境内自然保护区面积:核心区面积39.92km2,缓冲区面积45.13km2。 |
风景名胜区 |
青山湖风景区地处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腹地的北山区域,距白山市区2公里,位于东经126°18′至126°23′,北纬41°48′至41°53′是青沟子水库形成的人工湖泊,湖面长1公里,宽200米,平均水深20米,水域面积20多万平方米,总库容量160多万立方米,景区总面积10平方公里。 龙山湖景区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腹地,东经126°22′至126°41′,北纬41°31′至41°38′。其中核心景区范围111.3平方公里,主要为:龙头峰景观核心区以及原麝保护区生态核心区。龙头峰景观核心区为二道沟北岔东侧深入龙山湖库区中山体,面积约为1.0平方公里;原麝保护区生态核心区为大路河以东至滨湖国防公路,三岔河村以北,至风景区边界范围,面积约为110.3平方公里,与原麝保护区部分重合。 长白山迷宫风景区为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西南,距离市区18公里,景区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景区属喀斯特地貌的边缘地带,现占地面积280亩。 |
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1)浑江区城区。 (2)各镇政府所在的居住密集区域,包括现有用地及规划预留用地。 中心城区、镇政府所在的居民区及文教区外扩500m的范围。 |
2非禁养区
除禁养区外所有区域。
4.2.1 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⑴落实政府计划
①禁养区范围确定
根据《浑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批准的范围进行确定。
②禁养区养殖现状排查
根据禁养区范围的调整,区内养殖规模、数量、养殖现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规模,确保拆除前养殖规模(种类和数量)不扩大,污染物总量不增加。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养殖场(户)摸底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做到镇(街道)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场。完善档案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做到一户一档、专柜管理。
③禁养区养殖关闭拆除
2018年5月底前全区完成现有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
⑵提高监管能力
①牧业部门要负责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全面排查摸底工作,进一步掌握本区禁养区的具体范围、需要拆除养殖场的情况。
②环保、牧业部门应加强对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禁养区关闭拆除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防止回潮或者向小流域(支流)上游迁移等现象的发生。
4.2.2非禁养区污染防治
⑴落实政府计划
①全区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向农牧局畜牧总站进行备案。
②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清查非禁养区内未经审批的已建、新(改、扩)建养殖场,并限期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③2018年12月底前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
④合理布局,从严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新(改、扩)建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环境承载能力和防疫条件等控制标准,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⑤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⑵加强污染治理
①鼓励扶持全区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转变全区畜牧业发展方式,坚持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引导,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整合“小而散”畜禽养殖户,扶持发展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
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还必须在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
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⑤畜禽养殖业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禁建区外所有养殖场,要落实堵、截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对禁建区外的现有养殖场的指导,采取生态种养模式和“零排放”养殖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争取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⑥畜禽养殖场应对污水、废渣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浑江区总量控制指标,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⑦畜禽养殖废弃物可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⑧畜禽养殖废弃物可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⑨畜禽养殖废弃物可采用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方式或建设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
⑩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⑪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⑫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畜禽养殖重点镇(街道)要设立病死猪集中收集站,各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猪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
⑬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⑶提高监管能力
①浑江区牧业部门负责对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备案,即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防疫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
②牧业部门要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指导工作,制定或修订《畜牧业发展规划》,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③浑江区牧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非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④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制度、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和规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废弃物处置利用情况等报所在地农业局、环保局备案。
⑤环保部门要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对非禁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关闭、拆除工作;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⑥对非禁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行在国控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在线监管,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监测,2018年1月起,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各地年度减排计划并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列入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范围,监测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对其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保局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样监测,监测结果向区政府和农业局等部门进行通报。
⑧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其原因,及时通报预警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畜禽养殖污染及其引发的流域突然性环境污染事情。
⑨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非禁养区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
⑩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供销、物价、电力公司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本工作的落实,形成防治合力。
1.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技术
⑴畜禽科学饲喂技术
采用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科学配料、应用无公害的绿色添加剂和高新技术改变饲料品质及物理形态(如生物制剂处理技术、饲料颗粒化、饲料热喷技术)等措施,提高畜禽饲料的利用率,尤其是氮的利用率,同时可降低畜禽排泄物中氮的含量及恶臭气体的排放。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在饲料中补充合成氨基酸,提高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氨气排放量和粪便的产生量。畜禽养殖饲料中添加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分阶段饲喂,即用不同养分组成的日粮饲喂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畜禽, 使日粮养分更接近畜禽的需要,可避免养分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
⑵干清粪技术
干清粪技术是畜禽粪尿固液分离,单独清除粪便的养殖场清理工艺。根据养殖场规模情况可选择人工或机械清粪工艺。
人工清粪就是利用清扫工具人工将畜禽舍内的粪便清扫收集。该技术适用于小型养殖场,具有设备简单、能耗低、投资少等优点;但劳动量大,生产效率低。
机械清粪指采用专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清粪,适用于中型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机械清粪效率高,但一次性投资较大,运行维护费用较高,清粪机工作时噪音较大。养猪场通常采用链式刮板清粪机或往复式刮板清粪机等机械;养牛场的清扫及废物的装卸通常使用可伸缩全轮驱动装载机;养鸡场通常采用传送式鸡粪输送装置。采用干清粪技术可将混合废水分离为固态粪便和液态废水,有利用于高浓度污染物的高效处置及综合利用,生产工艺用水量可减少40%-50%;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指标分别降低约88%、55%、65%和54%。
⑶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
大型养殖场可采用高温灭菌方法,破碎后进入沼气发酵反应器。
对于未采用厌氧发酵技术的大型养殖场或在养殖密集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 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不具备焚烧和高温灭菌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安全填埋井。
⑷养殖场臭气污染控制技术
①物理除臭技术
采用向粪便或舍内投(铺)放吸附剂减少臭气的散发。吸附剂宜采用沸石、锯末、膨润土以及秸秆、泥炭等含纤维素和木质素较多的材料。
②化学除臭技术
向养殖场区和粪污处理厂(站)投加或喷洒化学除臭剂消除或减少臭气的产生。宜采用的化学氧化剂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次氯酸钠、臭氧等。
③生物除臭技术
生物除臭技术即采用“微生物”降解技术,利用生长在滤料上的除臭微生物对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以及其他挥发性的有机恶臭物进行降解。生物除臭包括生物过滤法和生物洗涤法等。
⑸利用饲料添加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畜禽舍内有害气体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日粮中营养物质消化吸收不完全造成的。因此,欧洲饲料添加剂基金会指出,适当添加氨基酸,可使畜禽氮的排放量减少20% -25%。采用氨基酸平衡的营养饲料配方新技术,是解决畜禽粪尿中氮的排出量,以减少氮对环境的污染。在饲料中添加酶制剂,能够更好地提高畜禽的消化率。如添加植酸酶,可以弥补由于日粮中缺磷而对仔猪生长性能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畜禽对谷物和油料作物中植酸磷的消化、吸收和利用率,从而使磷的排泄量明显降低,大大改善对环境的污染。
2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及其资源化利用
(1)畜禽粪污的防治
①合理规划布局,依法强化管理
按浑江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对非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要完善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等环保设施,实行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确保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或强制关闭。畜禽养殖业发展的规模必须与市场需求、当地种植业规模以及区域环境的消纳能力结合起来考虑,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提高特色养殖业比例,避免盲目扩大发展。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抓紧制定畜禽粪便农田施用量、养分和重金属含量的限量标准,以减少畜禽粪便施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
②规范畜禽养殖企业,完善配套设施
改造畜禽舍“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设施、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完善通风保暖设施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统一的防控系统。建设与规模养殖场(小区)相适应的堆粪池、沉淀池、厌氧池、氧化池(塘)、人工流湿地等畜禽排泄物处理设施;建设用于资源化利用所配套的灌溉管(渠)道、有机肥加工厂、消纳肥、水的牧草基地、沼气工程、农作物秸秆和牧草青贮窖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
③大力推行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
引入清洁生产的概念,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模式。畜禽养殖业的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牧生产的全过程,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和饲养管理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畜禽排泄物的臭气、数量及其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的目的。
畜禽养殖业的清洁生产,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和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生产全过程,包括清洁的饲料投入、清洁的畜禽生长环境、清洁的畜禽产品。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包括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综合利用过程。
(2)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根据养殖场(小区)的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及周边环境采取相应的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
肥料化技术: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及丰富的营养物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提高土壤肥力的主要来源。采用堆肥法,将收集到的粪便掺入高效发酵微生物,调节粪便中的碳氮比,控制适当的水分、温度、氧气、酸碱度进行发酵。该法的优点是最终产物臭气少,较干燥,易包装、撒施。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可建有机肥加工厂,常采用的方法有厌氧发酵法、快速烘干法、微波法、充氧动态发酵法等。
能源化技术:采用水清粪方式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含水量较高,这种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常采用厌氧消化法。它不但能提供清洁能源(沼气),还能消除臭气、杀死致病菌和致病虫卵。产生的沼液和沼渣可还田,实现畜禽粪便较为彻底的综合利用。
对中小养殖企业应推广发酵床生态养殖技术,快速消化分解粪尿等养殖排泄物,实现猪舍(栏、圈)粪尿零排放。对畜禽分散养殖户,应实行粪便集中收集处理。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
(1)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养殖
①畜禽—沼—果(草、林、菜)生态型养殖模式
生产工艺:养殖场粪污排泄物经干清粪和固液分离后,粪渣固体经过堆积发酵制成有机肥,集中运输至菜园、草地或林地等用于基肥、追肥;污水则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液通过专门管道或车辆运输至果菜园、草地或林地等用于基肥、追肥。
图4-2 畜禽—沼—果(草、林、菜等)生态型养殖模式流程图
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尽量减少冲水量。收集的粪便贮于贮粪池。贮粪池建筑要分间设计,有顶棚屋顶,防止雨水进入池内,池底要防水、防漏。自然发酵熟化的粪便和沼渣可加工成有机肥,或定期将肥料运到果(草、林、菜)园,作为基肥或追肥。
养殖场要配套固液分离设备,分离的固体进入贮粪池,分离后的污水进入沼气池。贮液池建设(有顶棚)的总容量不得低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的总量。
养殖场要在田间、果林等铺设管网灌溉系统,把贮液池的液肥输送到田间、果林。
优点:这种模式将粪污作为有机肥料被农作物完全吸收利用,不会对环境及水源造成污染,强调的是种养结合,而且建造成本和运行费用低。
缺点:要求养殖场周边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农林地,能够吸纳沼液。
②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
生产工艺:在建筑养殖场时铺设铸铁或水泥漏缝地面,配套专门沟渠管道,畜禽派出粪尿后,采用尽量多的人工干清粪,剩余的粪便由畜禽踩踏经漏缝地面掉入漏缝板地下沟渠,不用水冲洗。待漏缝板地下沟渠积累一定量的粪尿时,打开活塞,粪尿经管道流入有顶棚的大容量贮粪池,集中的粪尿或自然发酵;或固液分离进入沼气发酵系统,发酵后的粪尿或沼液、沼渣还是要通过种养结合,加以转化利用。
图4-3 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流程图
这种模式的养殖场与禽—沼—果(草、林、菜)生态型养殖模式相似,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收集的粪便贮于贮粪池。养殖场需要配套建设有机肥加工生产车间,将自然发酵熟化的粪便和沼渣加工成有机肥。同时要配套液肥运输车辆,定期将液肥和有机肥运到果(草、林、菜)园;或者在田间、果林等铺设管网灌溉系统,把贮存池的液肥输送到田间、果林。
优点:这种模式养殖场不需用水冲洗,可以减少70%以上的污水排量,大大地缓解环保压力,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大、中型养殖场。
缺点:发酵后的粪尿、沼液、沼渣仍需通过种养结合加以转化利用。
③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
生产工艺:养殖场粪污排泄物经干清粪和固液分离后,集中的粪渣固体经过堆积发酵制成有机肥,污水则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液经过专门的沉淀池沉淀、好氧曝气池和氧化沟处理、水生植物生物氧化塘或人工湿地等吸纳降解,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排放。
图4-4 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流程图
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尽量减少冲水量。收集的粪便贮于贮粪池。贮粪池建筑要分间设计,有顶棚屋顶,防止雨水进入池内,池底要防水、防漏。自然发酵熟化的粪便和沼渣可加工成有机肥,或定期将肥料运到果(草、林、菜)园,作为基肥或追肥。
养殖场要配套固液分离设备,分离的固体进入贮粪池,分离的液体进入沼气池。从沼气池流出的沼液不能直接排放,一定还要经过沉淀池沉淀、曝气池处理和水生植物生物氧化塘吸纳降解。曝气池需配套安装空气压缩机和充气管道系统保证曝气池正常运行。一般在生物氧化塘种植水生植物有利于污水的吸纳与降解。
优点:这种模式可适用于周边没有足够吸纳沼液的农林地的中小型养殖场。
缺点:这种模式的养殖场要求建筑配套相适应的沉淀池、曝气池和生物氧化塘,保证废液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的工艺要求较高。
④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养殖模式
生产工艺:养殖场采用木屑、谷壳、米糠等按比例混合并添加有益微生物菌群发酵作为垫料,垫料内所含的微生物可将畜禽排出的粪尿作为自身活动的养料加以吸收、利用、转化。
图4-5 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流程图
生物垫料的制作可选用新鲜稻壳、木屑等纤维含量高、不易被降解的原料,加入适量的生物菌种和少许米糠,调节水分,充分拌匀后堆积发酵一周左右就可以使用。生物发酵垫料的日常维护主要是每天观察粪尿集中的地方,用耙稍微搅散,每隔几天翻动一下,1~2周上下彻底翻动一遍。在炎热季节,可采用间歇式喷水或喷雾降温,同时,24h开启水帘负压通风系统和屋顶垂直立向自动通风系统,便于调节温度、调节风的流量,环节热应激。生物垫料经过1~2年的微生物转化利用,成为有机肥,可用于还田、施果、种菜等。
优点:这种模式的养殖场日常只需对垫料进行常规管理,免冲水,免清扫,零排放。生物垫料可作为有机肥。
缺点:这种模式养殖场对建筑结构有较高的要求,还存在夏天热应激、垫料供应紧张、小环境氨氮浓度升高、容易引起畜禽呼吸道疾病等问题。目前还处于试验探索和不断完善阶段。
(2)畜禽养殖生态型/环保型养殖模式
能源环保型适用于存栏大于相当于3000头猪单位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水处理量每天大于50m3,周边排水水质要求高,沼渣沼液无充足农田利用,出水必须达标排放。“能源环保型”污水净化工程指的是养殖场的畜禽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或以回用为最终目的的工程。该工程要求最终出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此类型污水净化工程一般用于畜禽养殖场周边环境无法消纳厌氧消化液,必须将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图4--6 能源环保型工艺流程
②能源生态型
能源生态型适用于存栏大于相当于250头猪单位的养殖场,周边环境容量大,排水要求不高。“能源生态型”污水净化工程指的是畜禽场污水经厌氧消化处理后消化液不直接排入自然环境,而是作为农作物的有机液体肥料的工程,这类污水净化工程适用于畜禽场周边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植物塘等,能够完全消纳经厌氧(沼气)发酵后的沼渣、沼液。目前,“能源生态型”污水净化工程已经成为比较成熟适用、以综合利用为主的畜禽场污水净化工艺。
图4-7 能源生态型工艺流程图
③粪污还田型
粪污还田型适用于远离城市和城镇、经济不发达、土地宽广,有足够的农田消纳养殖场粪污的地区,特别是种植常年施肥作物,如蔬菜、经济作物的基地可以采用这种形式。同时,畜禽场规模不宜太大,一般存栏在300头畜禽规模以下。当地劳动力价格低,大量使用人工清粪,冲洗水量少、浓度低。“粪污还田处理模式”指的是畜禽粪尿还田用作肥料,是一种传统的、经济有效的粪污处置方法,可以实现畜禽粪尿零排放。目前,生猪分散户养殖或小规模集中饲养的粪污处理基本上都采用这种处置方法。人工首先将干粪(或吸收粪尿垫草)清扫出畜禽舍,清扫出的干粪外销或堆沤后生产有机肥。用少量的水冲洗舍中残存的粪尿并贮存于贮粪池中,在施肥季节向农田中施用。
(3)不同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模式的选择与粪便收集方式、粪污处理技术、处理物出路、管理水平、工程投资及运行成本等因素有关。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要求,选取不同畜禽养殖污水治理工艺(不同品种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参照此工艺执行)。
模式Ⅰ:适用于母猪存栏50头以下,周边有大量消纳土地的养殖场。
图4-8模式Ⅰ工艺流程图
该工艺以能源利用与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适用于沼气能完全利用,同时周边有足够土地消纳沼液、沼渣,并有一倍以上的土地轮作面积,使整个养殖场的畜禽排泄物在小区域范围内全部达到循环利用的情况。
模式Ⅱ:适用于母猪存栏200头以下,有足够土地面积消纳的养殖场
图4-9模式Ⅱ工艺流程图
该工艺主要以进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降低有机物浓度、减少沼液和沼渣消纳所需配套的土地面积为目的,且养殖场周围具有足够土地面积全部消纳低浓度沼液,并且有一定的土地轮作面积的情况。
模式Ⅲ:适用于母猪存栏1000头以上,消纳土地面积不足的养殖场
图4-10模式Ⅲ工艺流程图
该工艺能源需求不高且沼液和沼渣无法进行土地消纳,污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的,应采用该处理工艺。
(4)畜禽粪便处理方法
畜禽粪便是一种很好的农家肥,是培肥改良土壤的优质有机肥资源。但如果直接施用新鲜粪便,必将产生作物伤根、病害、草害等负面影响。如果按过去那种自然堆沤发酵处理,存在如下几方面弊端:一是堆沤时间长(4-6个月),效果差;二是长期堆置既占场地,又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三是自然堆沤发酵粪便呈烂湿状、具恶臭,难以运输,也很难直接施用。为此,可采用简易生物堆肥发酵制作农家肥返田利用。工艺流程如下:
图4-11农家肥工艺流程图
固体粪便采用固体堆肥工艺,添加秸秆及CP80/88系列高效微生物菌进行堆肥,调节原料含水量在50%—60%,置于各治理点固体粪肥发酵间,定期翻堆,调节发酵温度、湿度及氧气含量。腐熟粪肥运送至有机肥厂生产加工、包装,成为可用的生物农家肥。
(5)畜禽养殖场臭气污染控制
①化学除臭剂法
化学除臭剂可通过化学反应把有味的化合物转化成无味或较少气味的化合物。化学物质对畜禽粪的保氮除臭原理有两个方面:一是氧化剂类物质对粪肥中的挥发性物质氨等有氧化作用而减少挥发;二是中和剂类物质对粪肥中的挥发性物质氨等靠酸、碱的中和反应而减少挥发。常用的化学氧化剂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硝酸钾、双氧水、次氯酸盐和臭氧等。除此以外,还有抗活性剂和表面活化剂等。抗活性剂可与有味气体化合物结合以减少气味的产生。表面活性剂则可通过在表面形成一层薄膜并与有味化合物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减少气味的产生。
②生物除臭剂法
生物除臭剂可通过控制(抑制或促使)微生物的生长减少有味气体的产生。生物助长剂包括活的细菌培养基、酶或其它微生物生长促进剂等。近年来,有地区利用微生物发酵床垫料处理粪便,其方法是在饲养猪舍床面上先铺一层锯木屑,再洒上一层可以分解粪尿的微生物。这些微生物可在短时间内将猪粪中蛋白质分解,把氨气变成硝酸,硫化氢变成硫酸,达到除臭目的。但这种方法在夏季很可能造成病原菌繁殖。
③吸收法
吸收法是利用恶臭气体的物理或化学性质,使用水或化学吸收液对恶臭气体进行物理或化学吸收脱除恶臭的方法。即用适当的液体作为吸收剂,使恶臭气体与其接触,并使这些有害组分溶于吸收剂中,气体得到净化。目前工业上常用的吸收设备主要有三大类,分别为表面吸收器、鼓泡式吸收器、喷洒式吸收器。
④吸附法恶臭处理技术
吸附法是利用吸附材料对恶臭气体进行脱除的方法。吸附的效率取决于材料的面积/质量比,面积/质量比又取决于材料的孔隙度。一般来说,溶解性高、易于转化成液体的气体的吸附和吸收效果较好,如H2S、NH3和SO2等气体。典型的工业上使用的吸附装置常由圆柱形的容器组成,内设两个活性碳吸附床。当被污染的气体通过吸附床时会被活性碳吸附。
(6)病死畜禽污染治理
①病死畜禽尸体应视为危险废物处理。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的规定:病死畜禽尸体应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够,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 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导致禽类死亡,死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应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②吉林发布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每个县(市)应建设1个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具备烈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畜禽处理能力的无害化处理场;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总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的无害化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集中收集处理辖区内散养户的病死畜禽;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必须配置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二)完善收集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规范设计、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和暂存设施(主要指冷藏冷冻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
(三)强化技术推广和市场化运作。各地要在组织落实《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引导科学开发利用病死畜禽资源。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作。可利用现有的医疗、垃圾处理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不具备集中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农村偏远地区,要采用深埋、化制、发酵等方式自行无害化处理非烈性传染病的病死畜禽;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散养户、专业养殖合作组织、贩运经纪人以及动物诊疗场所等单位,应当采取与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和税收支持措施。按照 “谁处理、补给谁 ”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利用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 “以奖代补 ”的方式,对镇(街道)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还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落实具体的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体系能够正常运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二)落实土地相关政策。各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建设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设施建设用地上,优先予以保障。
(三)采取保险理赔联动措施。各地要大力推动畜禽养殖保险,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的查勘定损、出险理赔结合起来。建立动物防疫监督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管,完善相关程序和记录。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三、明确责任主体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明确监管协作部门责任。各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环保、公安、保险、工商、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费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流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病死畜禽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病死畜禽移交当地同级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保险部门负责完善制度,加大对保险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予以支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省、县两级财政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养殖环节病死生猪的补助政策,足额保证补助资金。
(三)强化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以及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违法销售、屠宰、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营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 “动监e通”系统平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增强消费者识别能力。
4推行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既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发展环保市场的重大举措,更是当前推进治污模式转变的重要切入点。
浑江区由于100头以下生猪养殖大多数属于散养户,设施陈旧,投入养殖污染治理成本高,无法按照要求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养殖污水未能达标排放,造成辖区内流域受到污染。为此,引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实现达标排放。借鉴延平区“养治分离、循环利用、可持续性”的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经验,引导区域内100头以下养殖户的污染治理委托给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通过引流管道,周边距离较近的养殖场废水收集到集中处理点进行固液分离,固废通过堆肥预处理后运往有机肥厂进行深加工,液体发酵成的液肥则施放到邻近的农田、林地,有效实现了污染零排放。这既有利于降低政府投入成本,提高企业达标排放率,同时也有利于环保部门集中监管,降低执法成本,大幅提高治污效果。
5.推荐技术模式
浑江区冬季气温低,环境承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相对较高,重点推广的技术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规模养殖场,依托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割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减少化肥施用量。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污专业代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
2017-2020年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主要由政府计划关停或搬迁的畜禽污染治理项目、畜牧业重点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类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四大类组成。
⑴政府计划类项目
《浑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政府关于禁养区养殖场关闭任务,以及根据《条例》(国务院令653号)要求,禁养区其他养殖种类的关闭、拆除和政治任务。
⑵畜牧业重点建设项目
浑江区畜牧业发展规划中生猪、肉牛、蛋鸡等规模化养殖场的建立项目。
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类项目
浑江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程项目。
⑷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根据国家各项建设标准的环境监管机构达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等。
2016年~2020年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详见表5-1。
表5-1 浑江区 “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项目表
性质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完成期限 |
投资 (万元) |
资金来源 |
责任主体 |
|
政府计划 |
一、禁养区养殖关闭拆除项目 |
||||||
1 |
浑江区德丰良种猪场环保措施整改 |
2017年底前 |
84 |
企业自筹 |
浑江区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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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山市茂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措施整改 |
14 |
|||||
3 |
白山市龙山泉养殖场环保措施整改 |
30 |
|||||
4 |
白山市源林种猪场环保措施整改 |
21 |
|||||
5 |
明辉特种养殖场环保措施整改 |
5 |
|||||
6 |
浑江区忠亮养殖场搬迁 |
400 |
财政补助 |
河口街道办事处 |
|||
7 |
白山市绿林牧业有限公司 |
板石街道办事处 |
|||||
8 |
白山市茂龙牧业有限公司 |
红土崖镇人民政府 |
|||||
9 |
保源牧业有限公司 |
红土崖镇人民政府 |
|||||
10 |
新村养殖场 |
板石街道办事处 |
|||||
11 |
白山市新村英旭养殖专业合作社 |
板石街道办事处 |
|||||
二、非禁养区养殖场环保整改工程 |
|||||||
1 |
河口街道关停/升级改造存栏300头以下1903头(猪当量),改造存栏300头以上养殖户5户,10300头(猪当量)。 |
2018年 |
427.11 |
财政补助,企业自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局,企业业主 |
||
2 |
板石街道关停/升级改造存栏300头以下3310头(猪当量),改造存栏300头以上养殖户1户,1000头(猪当量)。 |
150.85 |
|||||
3 |
红土崖镇关停/升级改造存栏300头以下14245头(猪当量),改造存栏300头以上养殖户6户,9583头(猪当量)。 |
833.98 |
|||||
4 |
六道江镇关停/升级改造存栏300头以下1698头(猪当量),改造存栏300头以上养殖户1户,650头(猪当量)。 |
82.19 |
|||||
5 |
七道江镇关停/升级改造存栏300头以下8117头(猪当量),改造存栏300头以上养殖户18户,15521头(猪当量)。 |
827.34 |
|||||
6 |
三道沟镇关停/升级改造存栏300头以下746头(猪当量)。 |
26.10 |
|||||
7 |
万隆牧业有限公司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善防雨防渗漏化粪池 3000 立方米,堆粪场1000 立方米。 |
2018年底 |
150 |
||||
8 |
万达牧业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项目,场区占地20亩,建设厂房2栋,面积1500 平方米,引入有机肥建工设备5套。 |
2019年底 |
200 |
||||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
|||||||
1 |
河口街道建设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 |
2017年-2018年 |
36 |
财政补助、企业自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企业 |
||
2 |
板石街道建设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 |
36 |
|||||
3 |
红土崖镇建设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 |
36 |
|||||
4 |
六道江镇建设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 |
36 |
|||||
5 |
七道江镇建设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或收集场所 |
36 |
|||||
6 |
建成年处理能力不低于500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备配齐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满足全区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求。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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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项目 |
1 |
在全区规模化的生猪、肉牛、蛋鸡等畜禽养殖场所(小区),进行废弃物治理和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建设四模式:1、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生态型。2、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3、达标排放环保型。4、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模式)。 |
2017年-2020年 |
10000 |
市财政补助、企业自筹 |
浑江区牧业局 |
|
总投资合计 |
14340.57 |
|
|
本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5年,所有工程项目将按年度进度要求逐步实施。
本项目预计2020年12月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具体实施进度由牧业局局和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1.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为统筹项目建设,建议由区畜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协调并监督各镇(街道)共同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由环保局和牧业局共同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2.工程管理措施
(1)各个项目组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按工程总进度表分步实施。
(2)根据项目投资估算,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落实建设资金,资金迅速到位是本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组应安排专人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建设合同、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
(4)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分月、季度、年度制定计划,并按制定的计划及时检查、调整,确保资金使用和项目按要求完成。
到规划中期,即2018年,禁养区全面实现禁养;非禁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实现关停转迁;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全面进行整改。
各养殖场搬迁、改造投资估算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规定,并参照市场价格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估算指标。
(1)管理类投资估算依据
环保能力建设:6万元/年
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费用:20万元/年
(2)工程类投资估算依据
关闭搬迁补偿费:圈舍80元/平方米
固液分离工程:60元/头
沼气池工程:100元/头
沼液储存工程:480元/头
固废制有机肥工程:120元/头
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设共需14340.57万元。
本规划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而异。对于管理类项目中涉及硬件建设的,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措资金;对于管理类项目中涉及监管、监测等专项工作费的,全部由区财政筹措资金;对于工程类项目中能直接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机肥、消纳用地工程,经费筹集以受益主体共同分担的方式筹措资金;对于工程类项目中的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但有污染主体的,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资金筹措企业承担100%;对于工程类项目中的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且无污染主体的,如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通过争取相关专项资金方式筹措。
本项目总建设期5年,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安排。
1.改善区域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设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有效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环境质量。通过推进散养密集区和养殖专业户入区入园经营,发挥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成效,乡村地区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的现象有所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人畜混居状况有所缓解,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通过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强化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将有效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农村居民健康得到保障。
2.可以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实施生态养殖模式,建立以养殖业为中心的、集种植、养殖、加工业为一体的生态农业系统,达到系统内部物质和能量的等级利用和循环。项目建成后,可以大大减少养殖场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无公害生态农业建设,减少了化肥、农药的用量,有利于新农村建设中突出的养殖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3.有利于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发展沼气新型能源,可以减少生态人为破坏,减少对薪柴的砍伐量,有利于保护自然植被,建设生态家园。
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通过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技术引导示范、推行清洁养殖方式等措施,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机肥生产、沼气能源工程建设,将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产业链有效延伸,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价值,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实施畜禽养殖关闭工程、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工程和污染防治工程,将实现浑江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程。到2020年,按照所提措施进行实施的话,在养殖规模增长的情况下,COD排放量减少395.21t/a,降低了38.97%;氨氮排放量降低了近7.15t/a,降低了21.09%。
成立浑江区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牧业局、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经信委、供电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组成。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的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8.1.2明确责任分工、部门协同配合
1.政府属地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长是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要统筹考虑市场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治理能力,实行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摸底调查工作,与畜禽养殖场(户)签订畜禽存(出)栏确认表;切实加大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巡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行为,落实无法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配合区农业、环保、林业、住建、国土、供电等部门做好执法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2.部门监管责任
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领导作用,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环保“一岗双责”,管行业管环保原则,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细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具体措施。
⑴区农牧局。非禁养区具体负责修订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数据统计工作;督促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改造升级,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督促指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对违法新、改、扩建或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及《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对市政府已下达关停通知的养殖场(户)不提供外运证明材料。
⑵区环保分局。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非禁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非禁养区内改造升级的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沟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镇、街道对违法新、改、扩建养殖场进行查处和拆除。
⑷区国土分局。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户)非法用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⑸区林业局(含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征占林业用地畜禽养殖场(户)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畜禽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森林公安分局应及时摸排畜禽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资源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及时立案查处。
⑹城郊供电公司。依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批准架设安装电路;同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要查处的违法新建或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政府部门下达停电文件,城郊供电公司执行停电;对非法转供电用于畜禽养殖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采取切断电源灯措施。
⑺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⑻区公安分局(含交警大队)。对拒绝、阻挠、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查处力度,对涉及运输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建筑材料和运输病死猪的车辆和驾驶员,在接到执法部门通报后,交警部门应及时出警,依法进行查处。
⑼区水利局。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户)占用沿河、沿溪岸线,排洪渠道的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⑽区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资金的安排。
⑾区委宣传部。配合环保分局及时曝光、公开违法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污染整治成效显著案例,教育引导畜禽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⑿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要求,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督促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好联动机制,对不执行或配合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及时进行效能问责直至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配合区整治办开展对各部门落实整治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未履行好职责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整治工作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个别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户转岗培训工作,提高养殖户就业能力。
⒁区信访局。及时发现、处置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3.强化环保督查、加大执法力度
环保部门要结合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与畜牧部门积极配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的督促检查,落实畜禽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镇、街要进行通报、约谈或者限批;对因污染源监管不到位、环境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突发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提请区政府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确保实现整治预期目标。鼓励政府与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签订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协议,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
环保分局要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红土崖河流域和浑江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与畜牧部门配合,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监察和执法联合行动。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将其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纳入常态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违法建设排污口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禁养区内违规建设养殖场(小区),要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整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8.2.1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按照“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全区各镇(街道)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积极探索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对于有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畜禽废渣和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机制,可综合利用污水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再生饲料或其它类型资源回收等,但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结合浑江区生态示范省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积极促进畜禽废渣及污水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对于未达到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散养、放养和小规模养殖)户,提倡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一体化,鼓励农村沼气池建设,做到沼气回收能源、沼渣和沼液还田利用,尽量消除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8.2.2推动畜牧业实现减排和发展结合的持续发展
在实现各畜禽养殖种类达到规划减排目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超额完成减排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更为先进的饲养方法或更严格的环保标准实现增产不增污;鼓励养殖场/小区整合区域内的养殖专业户,形成规模以上的龙头企业。超额完成的减排量做为增长空间供企业或区域畜牧业进行发展,实现减排和发展相互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8.2.3开展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考虑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此要做好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就需要不断总结和推广符合我区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我区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不一,因而有必要实施培训计划,为畜禽养殖场提供污染治理的技术支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加强污染治理工作;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示范工程建设,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综合利用好且又有推广价值的畜禽养殖场树立样板。通过示范工程或样板,加强技术交流,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不断提高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水平。
8.2.4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
在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条件,要求经济实力较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先行排污控制是可行的,国家、政府部门也已出台相关法规。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3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登记表;根据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均应按此规范要求实施;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凡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的畜禽养殖场均应按此标准征收排污费。因此,根据养殖规模及其国家相关法规,分门别类纳入环境管理,从而建立浑江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实现全区畜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和持续发展。
8.3.1信息公开、舆论监督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及时主动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查处的环境违法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和违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努力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
8.3.2加强宣传,全社会参与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扎实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深入到每家畜禽养殖场,详细解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目的和意义,以获取规模畜禽养殖场场主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充分考虑养殖场的利益,制定相关措施帮助解决养殖场关闭后的转产问题,达到社会稳定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
全区要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通过浑江微信平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影短片等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8.3.3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地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规模畜禽场的专项整治,清理整顿违规乱建的畜禽养殖场,刹住乱建之风。
1. 抓行政推动,强化责任落实。
成立以区政府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农牧、环保、财政、发改、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把手为成员的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浑江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及措施,层层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后三年(2018-2020年)相关部门年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构建合力推进,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2.抓政策投入,促进项目实施。
要大力整合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创建、粪污资源化利用整镇(街道)推进的项目资金,重点集中向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投入。要抓好现有畜禽标准化养殖、种养结合一体化等国家和省级项目资金,引导粪污配套设施建设。区政府也要适度配套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完善有机肥等终端产品补贴机制,提高养殖场、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能力。
3. 抓审核标准,科学合理布局。
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要结合区域和行政村土地承载实际,严格审核准入制度,并要适度调减畜禽养殖总量。对非禁养区也要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坚决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养殖场(户),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退养。要严禁控制实行河长制的河(沟)周边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扩建或增量。
4. 抓科技服务,促进整体提升。
成立农牧业循环产业联盟,围绕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粪污处理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技术引进示范。科技服务队要按照整镇(街道)推进、整齐划一、统一标准、规范技术的要求,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定期举办各层面培训班,提高散养户、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治理水平。编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与研究》手册、制作宣传片,因地、因场、因户推广两种组织模式和八种治理模式。各镇(街道)要制定适宜本辖区的畜禽粪污治理行动方案,积极探索适合的治理模式。
5. 抓综合整治,推进治理成果。
各镇(街道)要将此项工作与“爱国卫生运动”、新农村建设“六清”行动、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以及中央督导组“回头看”工作相结合,建立定期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机制。建立畜牧业生产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数据共享链条,逐步将养殖场信息与监管信息互联,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准确性,促进整体监管水平提升。
6、抓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氛围。
加大粪污治理政策形势和治理模式宣讲和解读,通过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粪污处理行动的主要内容、工作思路、总体目标以及阶段性成果。定期召开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现场会,加快整镇(街道)推进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