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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0818
分  类: 扶贫;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5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江区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浑江政发〔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索  引 号: /2018-00818 分  类: 扶贫;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5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江区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浑江政发〔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市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浑江区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江区扶贫资金管理、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浑江区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与提高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意见》(吉财农[2017]387号)和《关于印发白山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山财农[2017]42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项目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等,以下统称扶贫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包括: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农业局;项目单位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浑江区扶贫项目坚持“政府牵头、领导包保、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根据《中共白山市浑江区委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浑江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通知》(浑江委[2017]21号)要求扶贫项目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发改局,以下简称“扶贫办”;“兴边富民”行动项目设立单独领导小组,由民宗和财政部门组成“兴边富民”办公室,简称“兴边办”,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局。各镇(街)及村委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建立扶贫项目储备库。对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并符合扶贫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录入镇(街)项目库。年底前由镇(街)报送区“扶贫办”与“兴边办”,统一汇总后,录入区扶贫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按照自下而上原则进行。村级申报项目要经村党支部提议,村“三委”讨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

第六条  各镇(街)申报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召开会议通过后行文上报,并附带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对正式申报的项目,由“扶贫办”或“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项目审批后由相关部门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要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计划、合作单位及责任人、带户名单、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发布公示的村负责意见的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公示时间为7天,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九条  产业类项目选择要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以村为单位因地制宜的采用扶贫资金入股分红或保底抵押利息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发展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一)村集体组织实施发展项目

由村集体将扶贫资金投资到涉农企业、合作社、农业大户或整村推进的方式形成固定资产收益分红扶贫或组织有共同发展意愿的贫困农户,集中采购物品发放到户的方式实施项目。

(二)村集体依托涉农企业或合作社发展项目

由村集体与涉农企业或合作社以投入物品入股分红的方式实施项目。在制定项目合同文本内容时,要考虑项目的长远发展,前三年按照不低于扶持资金5%的比例进行保底分红,项目后期发展按照股份进行利润分配。为保障资金安全,贫困户受益,对项目实施周期短、风险大的产业项目,要求合作单位出具固定资产抵押凭证到村委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要高于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三)投资收益模式发展项目

由区政府主导,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集中整合资金,依托龙头企业或产业大户,按照投入资金5%的比例提取受益金给贫困村,对建档立卡户进行精准扶贫。投入资金要求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价值要高于项目扶持资金额度),合同期满(三年)后,由区扶贫办或兴边办根据国家政策、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单位意愿优先考虑续签合同,对无法实施及无法提取收益给贫困村的项目,区扶贫办或兴边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查出具意见并根据相关政策收回资金用于其他扶贫项目。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意见以及投资合同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扶贫资金指标,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项目,由扶贫办、兴边办下发项目实施通知。各镇(街)指导村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扶贫计划等,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复的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当年批复的项目必须按照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实施不完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的实施资格,如遇特殊情况可向区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延期完成,对不提出延期申请及申请未得到批复的收回项目资金,及时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报政府采购、勘测设计、聘请监理、招投标后组织项目实施。基建项目要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手续,按照实施进度拨付工程款。为保证工程质量,村委会要预留工程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使用一年后,由镇街及村委会进行复检,未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拨付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施工单位拒不维修,可拒付保证金(挂账结余两年后由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收回),并录入诚信黑名单,禁止参与浑江区政府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 产业类项目选定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实施,要优先支持种养殖经济效益好、经营时间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它农业企业。产业类项目要单独设置账簿或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保证扶持资金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产业类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并进行实地资产价值评估。基建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联合镇(街)、村委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镇(街)、村委会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委托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估审核,形成固定资产移交到所在地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后期资产维护。镇(街)每年向扶贫办与兴边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扶贫办与兴边办可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问题的项目组织检查,确保扶贫项目安全有效实施。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各自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管。审计局按区政府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镇(街)是项目实施单位,对辖区内扶贫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各村是项目主体,落实好项目及村民协调工作,对项目全程负责。对当年批复的项目,要在本年度内按照实施计划参与实施验收,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村委会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实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项目,镇(街)指导村委会收回项目资金或资产(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除外);同时,镇(街)要对项目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达到精准扶贫和脱贫,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局负责项目单位资金申请的审核、按照项目单位出具的开工申请审批表、验收意见表和基建项目评审结论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份、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浑江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八章 职责分工

十九条 扶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对浑江区扶贫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资金计划,项目组织、审批及项目实施步骤、内容、范围进行安排部署。二是定期召开扶贫工作会议。三是对扶贫项目统一组织调度。

第二十条 扶贫办与兴边办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进行贯彻落实,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二是负责对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三是不定期抽查项目后期发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四是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立卷归档工作。五是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对各镇(街)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镇(街)主要职责:一是建立项目储备库,对各村申报的项目,深入调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审查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实施单位资质。二是对辖区内项目开工、实施、验收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落实落地,监管好项目后期发展,保障利益分配合理。三是审核项目相关材料,形成完整规范的项目档案。四是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项目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职责:一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建设内容、申请资金额度、利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公告、公示。二是落实好扶贫政策,跟踪管理好项目发展,协调村民配合项目的施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以及后期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三是明确产权归属,对扶持资金所产生的资产列入村集体资产台帐,定期审核合作单位的收支情况,保障利润分配合理。四是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合作协议,全面落实好项目后期发展,管护好基建项目,无质量问题,及时拨付质保金,定期公布产业项目受益分配情况,保障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五是要单独设立扶贫项目收益专门账目,专项列收列支,并专人管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二十三 对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一经核实,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照资金使用要求进行管理,把补助资金当作利润进行分配的项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没有按照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半途而废,造成项目资金重大损失或严重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浑江区“扶贫办”与“兴边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单位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