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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085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期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文字号: 第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索  引 号: /2018-0085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期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文字号: 第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9日

为贯彻执行《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按照《白山市2018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区秸秆禁烧工作实际,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切实改善和防止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范围:浑江区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和其他杂粮杂豆等农作物秸秆。

三、对发生焚烧秸秆行为,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对发现焚烧秸秆不听劝阻者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特殊场所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处以警告、罚款500元以下或行政拘留;

3.对焚烧自己田间、路边、林缘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他人一定财产损失的,以“过失引起火灾”处以警告、罚款500元以下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故意焚烧秸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秸秆禁烧时段:每年秋冬季秸秆禁烧时间为10月5日至11月30日,每年春季秸秆禁烧时间为3月15日至5月1日。

举报电话:12369或3361576。

特此通告

 

                               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