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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24985
分  类: 政务公开;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的决定
发文字号: 浑江政发〔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2017-24985 分  类: 政务公开;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的决定
发文字号: 浑江政发〔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市直各部门: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建立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总体部署,浑江区政府2017年对各部门执行的行政职权进行了重新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严格审核论证,区政府研究决定,现面向全社会公开2017年重新梳理后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目录。

附件:2017年浑江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目录(682项)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浑江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职权

权力清单目录

(682)

 

一、名称:浑江区财政局(共18项)

行政检查(共1项)

1、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共4项)

1、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确认政府采购方式

3、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4、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

行政处罚(共3项)

1、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3、对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监督(共2项)

1、财政专项资金监管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其他(共7项)

1、专项资金审核、申报

2、预算收入、支出调整

3、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4、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5、财政投资评审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

7、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

二、浑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共3项)

行政许可(共1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行政征收(共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及认证管理

其他(共1项)

1、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共4项)

行政许可(共3项)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其他(共1项)

1、政府出资项目的项目审批

 四、浑江区审计局(共5项)

行政检查(共1项)

1、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审计

行政处罚(共2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共1项)

1、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财务会计资料及资产等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其他(共1项)

1、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五、浑江区教育和体育局(共7项)

行政许可(共5项)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3、教师资格认定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其他(共2项)

1、中小学学籍管理

2、中小学转学学籍管理

六、浑江区科学技术协会(共2项)

行政确认(共1项)

1、科技成果评审和认证

其他(共1项)

1、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等)成立审核

七、浑江区司法局(共7项)

行政强制(共2项)

1、社区矫正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其他(共5项)

1、法律援助

2、人民调解

3、安置帮教

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八、浑江区商务局(共17项)

行政许可(共1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检查(共4项)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2、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时未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未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的检查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未向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检查

4、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未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网、买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的检查

行政处罚(共7项)

1、对发卡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管理管理单用途预付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的处罚

2、对违法、违规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

3、对再生资源经营未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汽车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管理的处罚

6、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

7、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他(共5项)

1、再生资源备案

2、边境小额贸易经营备案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审核

4、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

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九、浑江区旅游和文化新闻出版局(共15项)

行政许可(共7项)

1、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对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3、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或修缮的审批

5、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6、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7、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

行政检查(共4项)

1、对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对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行为的监督检查

3、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监督检查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或修缮的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共4项)

1、对旅游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

2、对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或修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浑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15项)

行政许可(共7项)

1、再生育审批

2、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发放

4、医师执业注册

5、放射诊疗许可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核发》

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征收(共1项)

1、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处罚(共5项)

1、学校卫生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行政处罚

3、传染病卫生行政处罚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

5、医疗废物行政处罚

其他(共2项)

1、一孩、二孩证发放

2、独生子女费发放

十一、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共17项)

行政检查(共1项)

1、价格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共1项)

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行政处罚(共15项)

1、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医疗收费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教育收费行为的处罚

4、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5、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

6、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7、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8、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9、对变相抬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10、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11、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12、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15、对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十二、浑江区移民管理办公室(共5项)

行政确认(共2项)

1、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身份确认

2、水库移民特殊困难户确认

其他(共3项)

1、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立项审批、监管、组织验收权

2、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培训

十三、浑江区民政局(共24项)

行政许可(共3项)

1、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处罚(共2项)

1、对违法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

2、对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给付(共9项)

1、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发放

2、农村五保生活补贴资金发放

3、自然灾害救济金及物资给付

4、城乡低保审批

5、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审批

6、城乡临时救助对象审批

7、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8、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9、烈士褒扬金,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行政确认(共5项)

1、地名标志(楼、门牌号)设置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3、城市“三无”人员认定

4、收养登记核准

5、婚姻登记核准

其他(共5项)

1、社会组织的备案

2、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3、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4、慈善冠名基金审核

5、慈善志愿者(义工)审核

十四、浑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1项)

其他(共1项)

1、吉林省老年人优待证

十五、浑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3项)

其他(共3项)

1、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2、供销合作总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3、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省级农村物流发展引导资金

十六、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15项)

行政许可(共2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批

行政给付(共2项)

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2、针对沉陷区住户进行房屋安置分配

行政征收(共1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行政确认(共2项)

1、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初审

2、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审批

行政处罚(共2项)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有关质量行为的处罚

其他(共6项)

1、针对沉陷区住户进行走访踏查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3、测绘标志保护

4、新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5、组织辖村镇街并协调规划部门做好规划和编制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归档备案

十七、浑江区民族宗教局(共24项)

行政许可(共4项)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初审

2、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的初审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行政确认(共1项)

1、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初审确认

行政处罚(共14项)

1、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或者干扰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活动的

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3、大型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主办的寺观教堂有责任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登记手续的

5、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6、宗教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9、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0、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1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1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13、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14、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其他(共5项)

1、在宗教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3、宗教活动场所经营范围备案

4、清真食品的备案

5、家教场所负责人备案

十八、浑江区林业局(共80项)

行政许可(共14项)

1、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运输证明核发

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4、防火期野外生产用火审批

5、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

6、临时性征占用林地审批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9、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0、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核

11、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市内运输证明审核

12、利用集体林地栽种人参审批

13、集体林木采伐(挖)许可证

14、核发林权证照

行政检查(共7项)

1、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检查

2、木材运输检查

3、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4、野生植物保护监督检查

5、森林防火检查

6、森林病虫害检查

7、林木种子检查

行政处罚(共47项)

1、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

2、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4、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规程  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处罚

5、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6、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7、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8、对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9、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0、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11、对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标的处罚

12、对未按县级人民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13、对买卖木材采伐证、运输证的处罚

1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5、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处罚

16、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8、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9、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0、对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1、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22、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处罚

23、对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24、对防火期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25、涉林经营单位未设置防火警示标志;进入防火区的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的

26、对造成森林火灾不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27、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处罚

28、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9、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30、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31、对非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3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赁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33、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34、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处罚

35、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36、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37、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38、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9、对非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40、对非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41、对未经批准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42、对违反种子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43、对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罚

44、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退耕还林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45、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垦或林粮间作或在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处罚

46、对在项目实施范围内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罚

47、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采伐的处罚

行政强制(共9项)

1、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2、封存非法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代为补种树木

4、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5、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6、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7、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采伐

8、加处罚款

9、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征收(共1项)

1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其他(共2项)

1、林权争议处理

2、退耕还林造林质量验收

十九、浑江区经济局(共2项)

其他(共2项)

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审核申报

二十、浑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33项)

行政许可(共3项)

1、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区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处罚(共1项)

1、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给付(共3项)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3、医疗保险 待遇支出

行政检查(共1项)

1、对用人单位的专项检查

行政确认(共4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公务员录用

3、报考公务员资格确认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行政征收(共2项)

1、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2、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其他(共19项)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2、接待业务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3、就业信息采集与发布

4、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

5、创业培训

6、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7、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8、职业介绍

9、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

10、集体合同备案

11、劳动用工备案年检

12、企业劳动用工备案

13、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退(离)休人员增加工资审批

14、职工退休审核

15、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的审批

16、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核准及核发《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17、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退(离)休或因病退休审批项目

18、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1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批

二十一、浑江区档案局(共5项)

行政处罚(共1项)

1、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共1项)

1、代为保管、收购或征购处于危险状态下的档案

行政奖励(共1项)

1、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监督(共1项)

1、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其他(共1项)

对利用馆藏档案的准许

二十二、浑江区农业和畜牧业局(共109项)

行政许可(共20项)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乡村兽医注册核准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4、兽药经营许可(不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5、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

6、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7、核发草原所有权证

8、核发草原使用权证

9、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0、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农用驾驶证的审验、发放

12、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证照核发

1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出省;B:省内)

15、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A:出省;B:省内)

16、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初审

17、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18、检疫验讫印章、标签、标志

19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栽培种)

20、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审批(包括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

行政处罚(共72项)

1、对养殖环节饲喂违禁药品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3、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4、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5、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6、对违反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的处罚

7、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8、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9、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0、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11、对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1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3、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15、对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16、对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者非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处罚

17、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8、对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9、对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0、对驾驶报废、拼装或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1、对不服从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处罚

22、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

23、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4、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25、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26、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的处罚

27、对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28、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的处罚

29、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30、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及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31、对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32、对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处罚

33、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34、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35、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6、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37、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38、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39、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0、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41、对妨碍或阻挠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的处罚

42、对拒绝进行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3、对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处罚

44、对用超标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处罚

45、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46、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47、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界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48、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49、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50、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51、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52、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53、对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处罚

54、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5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生产记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6、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包装标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7、对损坏耕作层未修复的处罚

58、对占用或者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处罚

59、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永久性标志,或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监测点基础设施的处罚

60、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书的处罚

61、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62、对生产销售未取得或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63、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64、对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作物面积、虚假证明材料,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5、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等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的处罚

66、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67、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8、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69、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0、对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和种子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代销种子,生产、包装种子;代销者超出委托协议范围经营种子或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71、对分支机构和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其所属法人或者委托单位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通知后,仍进行种子经营;擅自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处罚

72、对盗用、冒用或者仿造他人企业种子标签等标识物品的处罚

行政确认(共2项)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行政强制(共4项)

1、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采取控制和扑灭的强制措施

4、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采取控制和扑灭的强制措施

行政监督(共4项)

1、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2、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3、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4、农机维修网点监督管理

其他(共7项)

1、生猪屠宰点变更备案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的备案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

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旅游活动的审批

5、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批准

6、定期核发草原载畜量的审核批准

7、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批准

二十三、浑江区水利局(共44项)

行政许可(共17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批准

2、用河行为的审批

3、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

4、乡镇供水工程设计的批准

5、填堵、废除街道河叉、水行政部门的审查同意

6、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设置排污口的审批

9、扩大排污口的同意

10、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审查

1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筑防洪标准审查同意

12、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核定

13、河道采砂的审批

14、非国家投资、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作竣工验收以及安全部水产养殖项目的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

15、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和竣工验收

16、捕捞许可证的审批

17、坝顶、堤防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

行政检查(共11项)

1、用河行为的检查

2、水域、滩涂养殖的检查

3、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设置排污口的检查

5、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的检查

6、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筑防洪标准的检查

7、河道采砂的检查

8、捕捞的检查

9、坝顶、堤防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检查

10、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1、水资源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共11项)

1、用河违法行为的处罚

2、水域、滩涂养殖违法行为的处罚

3、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

4、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的处罚

5、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6、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筑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处罚

7、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

8、捕捞违法行为的处罚

9、坝顶、堤防或者戗台兼做公路违法行为的处罚

10、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处罚

11、水资源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共5项)

1、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3、代为恢复河道原状

4、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5、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及违法所得

二十四、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共5项)

行政监督(共1项)

1、依法行政监督

行政确认(共1项)

1、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其他(共3项)

1、依法行政工作指导

2、规范性文件制发

3、行政复议

二十五、浑江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处(共3项)

行政监督(共2项)

1、公共卫生监督

2、环境卫生工作监督

行政征收(共1项)

1、除“四害”

二十六、浑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19项)

行政许可(共2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不含剧毒)

行政检查(共4项)

1、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2、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3、检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4、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行政处罚(共208项)

1、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2、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3、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 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5、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的

6、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9、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10、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13、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4、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5、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6、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9、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20、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2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3、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4、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6、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9、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3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3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33、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3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35、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7、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38、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39、废石、废碴没有排放到废石场

40、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41、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的未采取探水前进

42、发现有出水征兆的,未采取探水前进

43、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

44、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的

45、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的

46、未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4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4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49、提供虚假情况的

50、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5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5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60、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6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6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6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66、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6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68、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69、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70、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71、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7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74、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75、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76、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77、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78、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79、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80、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81、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8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83、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8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5、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8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87、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88、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89、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9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91、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92、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93、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94、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95、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96、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97、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98、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99、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00、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01、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0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03、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04、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05、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6、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107、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09、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110、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1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112、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11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1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115、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11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11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9、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2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2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2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2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2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2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26、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2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2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3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3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35、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36、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3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38、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39、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4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14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4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43、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4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4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14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14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148、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49、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150、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151、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5种防治水图件

152、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153、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154、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155、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156、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57、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158、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159、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60、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161、采掘工作面遇有9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162、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163、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164、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165、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166、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167、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168、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

169、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

170、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17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17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173、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7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175、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7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7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178、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179、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80、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181、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182、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1835种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184、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措施

185、井下采掘作业遇到5种情况时,应当探水前进

186、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187、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18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无偿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89、生产经营单位对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治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检查

19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19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全面责任、直接责任的

19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93、瓦斯超限作业

19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95、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9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9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98、超层越界开采

19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20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20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20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20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20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05、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20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207、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208、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行政强制(共3项)

1、查封或者扣押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煤矿发生瓦斯超限

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其他(共2项)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