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市直各部门:
《浑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2.2工作机构
2.2.1 监测预警组
2.2.2 督导检查组
2.2.3 信息宣传组
2.2.4 后勤保障组
3.监测与会商
3.1监测
3.2预报
3.3会商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启动级别
4.3预警发布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4.3.2 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启动分组及内容
5.2应急响应启动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5.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6.督导检查
6.1责任落实
6.2预警监督
6.3公众监督
7.信息上报
8.信息宣传
9.应急保障
9.1人力保障
9.2物资保障
9.3经费保障
9.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9.5通信与信息保障
9.6医疗卫生保障
9.7制度保障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宣传
10.2预案培训
10.3预案演练
11.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浑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白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浑江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区按照行政区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和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的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浑江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浑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以及对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环境保护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各公安分局、区经济局、区交通分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卫计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组建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信息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后勤保障能力,指导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监测预警组
协调市环保监测站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预测大气变化趋势,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2 督导检查组
负责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2.3 信息宣传组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宣传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密切关注舆论,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引领公众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4 后勤保障组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等应对保障工作。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环保分局负责协调市环保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环保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 会商
环保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和气象部门的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之间为严重污染。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AQI>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且预测未来72小时内仍将发生污染状况时;
(3)橙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且预测未来72小时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
(4)红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严重污染天气(AQI≥500),且预测未来12小时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
4.2 预警启动级别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启动相应预警级别。按污染区域分为镇(街)级预警和区级预警。
(1) 镇(街)级预警:当镇(街)达到重污染天气相应预警级别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镇(街)本级预警。
(2) 区级预警:当全区达到蓝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或者3个及以上镇(街)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区级预警。
(3) 市级预警: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警通知后,立即由区政府启动区级预警。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 发布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与气象部门应及时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发布预警信息。
空气质量达到镇(街)级预警条件时,由各镇(街)组织发布当地预警信息,启动本级预案。
空气质量达到区级预警条件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区级预警信息,启动区级预案。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建议、督促各镇(街)启动本级预案。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管控工作方案发布。
(3) 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预警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波动时,应当执行高级别预警。
4.3.2 预警解除
当环保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镇(街)级预警解除信息由各镇(街)组织发布。
区级预警解除信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5.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②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名单,实施限产措施,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限产20%以上。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增加清扫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
5.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名单,实施限产措施,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限产30%以上。
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③按照管控方案要求,组织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组织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停业。
④按照洁净煤替代方案,所有燃煤供热企业全部使用洁净煤。在保证居民供热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降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商务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供暖量。
5.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名单,实施限产措施,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限产50%以上。
③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6 督导检查
6.1 责任落实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细化各项措施,督查所辖领域执行好应急措施。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本地、本部门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6.2 预警监督
重污染天气出现时,督导检查组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启动预警的,要求其立即启动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适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6.3 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7 信息上报
各镇(街)在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启动期间,每日11时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报送终止响应信息,48小时内报送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
镇(街)、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8 信息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响应情况的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9 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授权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
9.2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对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9.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9.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9.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9.7 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管控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2 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10.3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10.4 预案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相关评估,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等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并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或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浑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浑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 部门 | 职 责 |
1 | 区委组织部 | 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 |
2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
3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动洁净煤产业发展。负责组织落实煤炭使用和经营部门的煤质检验; 指导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施,推进洁净煤炭储配送体系建设;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区经济局 |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督促落实;督导预警期间需限产、停产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教体局 | 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各公安分局 | 负责组织制定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区财政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区环保分局 |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对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区住建局 | 负责组织落实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应急管控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区交通分局 |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区商务局 | 负责组织制定加油站、油罐车、贮油库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区卫计局 |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区农牧局 | 负责配合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停驶专项方案,组织公职人员的应急响应工作;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区安监局 | 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编制本部门应急管控工作方案;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