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市直各部门:
《浑江区实行按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浑江区实行按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意见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 浑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区民政局、镇(街道),依据本意见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 原则上,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以下情况可特殊办理:
(一)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半年以上,满足居住地浑江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及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可凭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居住地城市低保。
(二)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半年以上、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的侨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家庭,可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三)居住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后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办理,但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
(四)家庭成员户口类型相同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一般应将户籍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迁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地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家庭,居住地为城镇的统一申请城市低保;居住地为农村的统一申请农村低保。在同一家庭中城市与农村低保不能同时享受。
(六)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户口不分农业和非农业导致不好界定城乡的问题,浑江区参照《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下划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执行。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