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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6-00529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 第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索  引 号: /2016-00529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发文字号: 第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二一五年十二三十一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9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438),同意你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5.8698公顷,用于商服与住宅项目。经白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及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河口街道朝阳村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批次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位于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河口街道朝阳村,详细位置以实际征地界线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2.0034公顷、团结村1.5025公顷、河口街道朝阳村2.3639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5.8698公顷×1.297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

      5.8698公顷×1.2975万元/公顷×15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以实际登记评估为准,给予补偿。

    六、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用后,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677日至2016714日止,登记地点: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河口街道朝阳村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67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