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9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第438号),同意你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5.8698公顷,用于商服与住宅项目。经白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及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河口街道朝阳村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九批次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位于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河口街道朝阳村,详细位置以实际征地界线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2.0034公顷、团结村1.5025公顷、河口街道朝阳村2.3639公顷。
四、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旱 田 5.8698公顷×1.2975万元/公顷×10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 田 5.8698公顷×1.2975万元/公顷×15倍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以实际登记评估为准,给予补偿。
六、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用后,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登记地点: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河口街道朝阳村。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浑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