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行执字第120号行政裁定书,对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4〕第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根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行执字第120号行政裁定书、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山国土行罚字〔2014〕第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七道江镇东岗村一社被执行人王景和的房屋实施依法强制拆除,并由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建筑设施。限被执行人王景和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日内自行腾出并迁出房屋,逾期仍不自动腾迁该房屋,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浑江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