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浑江政办发〔2020〕11号
各涉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浑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浑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培养农民节约用水的意识,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工作意见》、《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浑江区域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一、工程管理及职责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区水利局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1.区水利局:负责实施政府投资的饮水工程项目,对全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工程产权证书的制证发证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协调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年度水质监测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和水质监测费用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区环保局: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各类污染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地的违法行为。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地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5.区林业局: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植被实行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森林植被的违法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1.各涉农镇街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各乡镇水管站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2.各镇街负责指导各村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的建立。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3.各镇街要积极配合水利、环保部门等行政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4.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5.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6.负责组织各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7.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8.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9.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水费征收
(一)水费收缴主体为各村委会,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公平负担、节约用水、自管自用、村集体协商定价的原则。
(二) 各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由村干部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
(三)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统一用于列支水管员工资(兼职补贴)和工程日常管护和维修。各行政村要每年定期对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镇街人民政府要对各村水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根据《关于白山市浑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运行管理及水价测算核定工作情况的报告》(浑江水联〔2017〕1号),浑江区农村饮用水指导价格为1.35元/立方米,建议各镇街水费收取的参考标准为:无计量水表的普通用水户每人每月不低于3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0元;养殖、生产、商业等盈利性用水(参照城区收费标准)为城区居民水费收取标准为居民2.3元/吨,非居民(单位、学校等)用水4元/吨,特种行业(刷车场、浴池、游泳馆等)7元/吨。水价最终由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水费收取标准进行收取。原则上不能低于参考标准收取。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管护资金筹集、申报及管理
(一)区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区水利水局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的修复。
(二)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区级专项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补充水源,主、干管网维修更换,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抢修费用和应急资金的支出等;村里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泵、电机、变频设备、消毒设备、净水设备、支管到入户管网、管理房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及运行管理人员工资等;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维护。
四、 奖惩机制
(一)将水费收取工作纳入镇、街年度绩效考核当中。
(二)各村水费收取率能够达到90%以上户,按照年度收取水费金额的20%进行奖励。对水费收取率较低的镇、街,下一年度不下拨维修养护资金或减少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入比例。
(三)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损坏,除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外,视具体情况,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