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浑江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浑江政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培育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总体水平,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白山市浑江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白山市浑江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白山市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白山农发〔2017〕1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2〕13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白山市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订单合同、股份合作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建立产销合作关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组作用,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各类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户通过多种方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带动贫困户的优先考虑)。
(六)主导产业。企业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50%以上。
(七)产品市场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品销售市场稳定,产销率在70%以上。
(八)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应正式投产运营2年以上。
第六条 考虑有利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吸引域外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兴业,推进农产品多层次深度加工转化,提升竞争力,拓展市场空间,企业虽暂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域外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效益等主要指标符合基本条件,且企业已正式投产运营半年以上的。
(二)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市部级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强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研发能力较强的大型种植、畜牧、水产业良种繁殖企业;国际竞争力强,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外向型企业;区委、区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的引领企业。企业整体发展态势和成长性好,固定资产或销售收入个别指标暂不符合标准的,可以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自然状况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
(三)镇(街)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四)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镇(街)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标准进行审核筛选,经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组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各镇(街)推荐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工作方法、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区里组成考察工作组,采取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地推荐的候选企业生产经营、厂容厂貌、管理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二)组建专家综合评审组,按照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考评办法,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三)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企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公布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监测,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为及时掌握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区级后备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年度结束2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有义务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数据,参加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具体办法: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监测基础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企业带户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说明;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说明;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各镇(街)对监测企业运行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提出初步监测合格企业,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监测评价。实行专家综合评价和日常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动态检测考评体系。专家组主要考核企业生产经营和带动能力等情况;日常考查主要考核企业执行报表制度、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参加各项活动等情况。
(四)根据专家综合评价和日常考核意见,提出监测合格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龙头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龙头企业资质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企业更改名称需对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从区级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属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将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于区级后备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