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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6923/2021-0711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浑江政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6923/2021-0711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标      题: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浑江政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浑江政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不断提升基干民兵责任感和荣誉感,现将《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白山政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武装部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军分区

关于印发《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军分区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基干民兵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和《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担负守护国防边防、支援作战部队的重要任务,其责任和奉献高于普通人民群众。

  民兵由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两部分组成,基干民兵是民兵组织中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山市行政区域内编组民兵企事业单位和在编基干民兵的优待和权益保障。

  基干民兵有效证件为白山市《基干民兵证》。

  基干民兵持《基干民兵证》享受相关优待、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个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公立卫生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公路客运站、旅游景点应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

  第六条 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享受以下政策:

  1.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2.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3.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4.在公路客运站享受优先购票、安检等服务。

  5.在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享受公立医疗机构优先挂号、检查、化验、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6.在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等业务。

  7.游览公办收费旅游景点享受门票半价优惠,享受优先购票、讲解、引导等服务。

  8.中国移动白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白山分公司、中国电信白山分公司根据需要,为基干民兵办理集团业务,集团内用户拨打电话费用互免。

  第七条 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

  1.《基干民兵证》首次发放工作由白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年度审验由白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负责;

  2.《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1次,基干民兵在证件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事项,未经审验不享受相关权益;

  3.基干民兵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取消基干民兵资格,收回证件;

  4.《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证单位收回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5.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