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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教育局关于转发《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现将《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吉教法〔2020〕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县级执行标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白山市浑江区教育局

2024年7月9日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综合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少于5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多于5人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撤销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少于10人(次)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多于10人次少于20人(次)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多于20人(次)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

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

 

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使用。

4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人数少于20人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人数多于20人,或者人数少于20人,但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5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尚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6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尚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罚。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7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况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且为初次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警告仍未能及时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但能主动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但未构成犯罪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情况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出现两次以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特别轻微,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出现两次以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情节特别轻微,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警告未能及时改正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或者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办学许可中所列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或者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学前教育的,应当妥善安置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提前六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

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注销许可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的,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5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从业。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不超过1人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和慢性传染病人员多于1人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一)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

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17

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二)歧视残疾儿童的。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不得歧视残疾儿童。

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歧视残疾儿童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18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三)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保安人员等。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专任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人员由医务人员和保健师担任。医务人员是指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和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资格的护士。保健师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19

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四)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学前教育机构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未能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园。

20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5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由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认定为一般事故及以下的。

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由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及以上的。

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民办教育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未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在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至3%之间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法所得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3%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少于3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多于3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8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以及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但尚未招生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招生人数在20人以下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招生人数在20人以上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1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2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3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4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才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5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少于3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多于3人少于10人的;以及聘任、解聘教师少于3人的,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多于10人的;以及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6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轻微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7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5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情节轻微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停止招生。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18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但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警告。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责吊销办学许可证

19

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0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1

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2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3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56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有前三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4

独立学院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56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三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5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56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年检不合格的。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情节特别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情节轻微,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两款所述情形,但未能按期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三款所述情形,但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26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56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不超过1人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多于1人少于3人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多于3人少于5人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多于5人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中外合作办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招收学生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多于20人,且拒不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3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改正不彻底不到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不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在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至3%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在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3%至5%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金额5%。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6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不超过当年招生收费总金额1%。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未能按期改正及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未能按期改正及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节余进行分配,情节轻微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节余进行分配,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前款所述情形,未能按期改正及拒不改正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8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少于1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多于10人少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多于20人的。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吉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成绩。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情节较轻,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2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成绩。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情节较轻,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3

抄袭他人答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抄袭他人答案的,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成绩。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抄袭他人答案的,情节较轻,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抄袭他人答案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4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成绩。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情节较轻,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5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成绩。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情节较轻,未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情节严重,产生明显不良后果的。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6

高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高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高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情节严重,但能按期改正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的处理。

高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情节严重,且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7

高校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高校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高校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情节严重,但能按期改正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的处理。

高校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情节严重,且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8

高校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高校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少于5人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少于5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高校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多于5人少于20人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多于5人少于20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的处理。

高校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多于20人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多于20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9

高校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高校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少于5人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少于5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高校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多于5人少于20人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多于5人少于20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的处理。

高校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多于20人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多于20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10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少于5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多于5人少于20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的处理。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多于20人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11

高校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高校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高校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情节严重,但能按期改正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的处理。

高校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情节严重,且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12

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但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13

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但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14

高中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高中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高中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但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15

高中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高中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后果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高中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但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