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浑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白山市浑江区教育局 填报时间:2026 年 3 月 23 日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 1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民办学校 | 6日 | 不收费 | 否 | ||||||
| 2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民办学校 | 6日 | 不收费 | 否 | ||||||
| 3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公民 | 6日 | 不收费 | 否 | |||||
| 4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公民 | 6日 | 不收费 | 否 | ||||||
| 5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公民 | 6日 | 不收费 | 否 | ||||||
| 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审批科 |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规定设定。 | 公民 | 6日 | 不收费 | 否 | ||||||
| 7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一)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二)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8 | 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吉林省财政厅 教育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226号) 《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14号 《关于检查评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的通知》吉教资助【2017】8号 第七条规定设定。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9 | 大学新生资助及助学贷款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 、国家扶贫办《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10.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1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12.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 1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1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教﹝2010﹞874号) 1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27号) 16.吉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吉财教﹝2012﹞1059号) 17.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贷字〔2015〕1号) 18.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的通知》(吉教资助﹝2016﹞20号) 19.吉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 20.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517号) 2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6﹞743号) 22.延边州财政局延边州教育局《关于发放新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通知》(延州财联﹝2010﹞1号 )规定设定。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0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核推荐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规定设定。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1 | 学前教育资助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吉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 规定设定。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2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517号)规定设定。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3 | 普通高中资助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6﹞743号)规定设定。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4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5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法规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6 | 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7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8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19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0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1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2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3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行政办公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4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教师〔2013〕9号)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5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6 | 中小学转学学籍管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8号)第十四条:学生升学时,各方应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升入学校应及时接收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7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8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29 |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0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综合科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1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综合科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2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3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4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5 | 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6 | 对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7 | 对幼儿园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8 | 对幼儿园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39 | 对幼儿园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0 | 对幼儿园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行为的课程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1 | 对幼儿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2 | 对幼儿园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3 | 对幼儿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4 | 对幼儿园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5 |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6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学校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7 | 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 《吉林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 学校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8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公民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49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教师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50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51 | 民办学校年检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款: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52 | 学前教育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53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 | 浑江区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否 | |||||
| 注: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 ||||||||||||||||
| 填表人:徐博 联系电话:0439-3361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