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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浑江脱贫办发〔2019〕7号

  

               关于印发《浑江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镇(街):

  现将《浑江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浑江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浑江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扶办〔2018〕113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入网、消纳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且使用上级扶贫资金或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原则上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以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区政府或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项目建设所在村,运营维护由项目建设所在村负责,与其联村享受联村光伏电站受益分红。

  第五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收益结转

  第六条 区政府指定各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所在村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七条 吉林地方水电浑江分公司、国家电网浑江分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具体根据国家补贴到位时间而定,一个月内由吉林地方水电浑江分公司打入各村级电站。(基本原则是从快拨付,让贫困群众早日受益),并由光伏电站所在村对贫困户进行分红。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受益对象精准。所有享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分配动态调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实行贫困户动态管理。根据贫困户贫困状况实行精准分配。

  (三)公开公平公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光伏扶贫集体收益重大事项开支要严格执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具体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乡村保洁员、治安协管员、道路维护员、水源管护员、照料护理员、财务、电站管理及维护人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奖励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镇(街)审批、区级备案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补助标准。光伏发电受益补助标准,实施补差式分配,原则上补助标准加上贫困户合理收益后不高于下一年度脱贫标准,不低于当年脱贫标准,如低于当年标准其他产业扶贫受益进行补贴。

  (五)其他。收益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四章 收益监管

  第十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行政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区扶贫办指导镇(街)村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各镇(街)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村级光伏电站必须接受审计、纪检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十二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有光伏电站的各镇(街)、行政村要建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对象信息档案,将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吉林地方水电浑江分公司、国家电网浑江分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佥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行政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改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另行制定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联村电站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