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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一、享受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下岗失业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
  二、政策内容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 (常住地) 街道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 (行政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 《吉林省就 业困难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或 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 (录用)证 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 《吉林省 最低生活保障证》;
  3、 残疾人员: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 《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 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 失地农民:提供乡 (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 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四、受理机构
  各镇(街)社区综合便民大厅就业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