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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1.对象范围:1.下岗失业人员2.大龄失业人员3.残疾失业人员4.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保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3.申请条件1.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 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地址为准)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3. 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4.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5.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6.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7.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4.申请材料: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失业人员:提供祥(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由专职人员对认定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后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
  6.办理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7.办理地点(方式):各镇街保障事务所、社区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或短信通知
  9.咨询电话:0439-3554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