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发改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保密工作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局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科室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作为保密审查责任人。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领导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5.检查、督促、指导科室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6.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发改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对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先征求我局领导的意见。
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负责人批准报上级领导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申请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提交的确定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领导班子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处分。
七、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29日
浑江区发改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