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发改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发改局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发改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改局各科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改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送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在编制本局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局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