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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7561/2025-0218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浑江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浑江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浑江民财联发〔2025〕3 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7561/2025-0218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浑江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浑江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浑江民财联发〔2025〕3 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关于印发《浑江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浑江民财联发〔2025〕3 号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现将《浑江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浑江区民政局     浑江区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江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浑江区高龄津贴审核确认程序,确保高龄津贴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4号)、《白山市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白山民财联发〔2025〕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浑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浑江区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的,用于改善其生活质量的补贴。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精准、便民、高效”原则,确保应发尽发、应停尽停。各镇(街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巡访关爱、上门入户走访、社区网格微信群等方式,由“人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人”。
  第四条 老年人的年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信息为准。
  第五条 浑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浑江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浑江区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足额保障和及时拨付。
  第六条 鼓励各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准确核实高龄老人信息,逐步实现高龄津贴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核对校验、网上信息归集,在方便老年人的同时,强化监督管理。现有纸质档案,要逐步实现无纸化归档管理。要依托“吉林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中的高龄津贴板块,建立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七条 自2025年1月起,全区高龄津贴标准为: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按照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含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元/人/月;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含特困供养人员)按照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含特困供养人员)按照600元/人/月。
  第八条 高龄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浑江区财政负担,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80周岁-99周岁中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全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首次申请,原则上从申请当月发放,因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需要一定时间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如申请当月未审核完成导致无法发放的,下个月发放时进行补发。
  第十条 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及年龄条件的当月发放。跨县(市、区)迁入的,原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由迁入地负责发放;不能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从迁入本区后,符合条件当月计发。
  第十一条 对于因未及时申请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补发。经核实确未发放的,应当按照原定标准予以补发,最高补发时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于行动不便、无法亲自申请或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老年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办理申请手续;对于在外地居住且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浑江区户籍老年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发放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信息,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3日内完成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账户。当老年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失能、无法办理身份证、死亡后仍有补助应发放、不能配合的失智或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号或办理相关账户时,可提交其监护人或家庭成员(无家庭成员的为其他近亲属)的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建立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掌握老年人信息变动情况,对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发放范围,对去世或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停发津贴。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自生日当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老年人去世的,其亲属应在去世后次月内主动向村(居)委会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将家属确认签字后的书面材料留存、上报,从老年人去世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八条 老年人户籍迁出浑江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再次迁入浑江区的,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发现老年人通过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立即停发,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辖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宣传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村(居)委会要定期通过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认证。区民政局每年对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确认对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为优化程序,区民政局也可与乡镇同时开展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经所在地浑江区民政局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停发高龄津贴,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高龄津贴,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审批、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年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高龄津贴容错纠错机制,对浑江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等单位参与高龄津贴制度实施的经办人员,尽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职责,程序完整、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核查能力有限、部门间数据共享不完善、数据更新滞后、保障对象及其亲属故意骗取补贴等情况,导致经办人员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及时纠错改正,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浑江区民政局、浑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