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浑江民财联发〔2025〕4 号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民办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民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养老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浑江区民政局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年底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浑江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浑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浑江区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浑江区民政局会同浑江区公办医院成立评估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浑江区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浑江区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浑江区民政局。每三个月浑江区民政局对已享受补助人员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引导宣传。各镇(街道)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做好宣传引导,为低保家庭准确解读政策,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通过集中照护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三)加强工作指导。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为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需求,提高对失能老年人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镇(街道)协助养老机构做好本镇(街道)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津贴发放后要通知救助对象家属,不得私自据为己有;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追回相关资金。其中,发现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三年内不再对该养老机构拨付绩效补贴。
(五)加强服务监管。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等,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发现养老机构不按照服务规范和协议提供服务,或者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的,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服务单位资格(院内入住老人做停发补贴处理,变更入住机构后予以恢复和补发);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取消服务单位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方案与《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同步实行,2024年12月、2025年1月已享受的超出额度津贴予以追回,不足额度和符合条件新申报的予以补发。《浑江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浑江区民政局 浑江区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