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试行)
浑江民财联发〔2025〕5 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吉民发〔2021〕4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立体安葬和骨灰自然安葬。
(一)骨灰立体安葬:指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安葬:指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二条 承办机构为区民政局。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对象为具有浑江区户籍,其亲属自愿在承办机构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逝者。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骨灰自然安葬:每安葬一具一次性补助500元。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还可免费提供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二)骨灰立体安葬:逝者骨灰在浑江区生态骨灰安放苑安放的,免费提供骨灰存放格位,免除骨灰寄存费,每年签订一次骨灰免费寄存协议。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办理程序
经办人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须签订《白山市浑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逝者的户口薄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注销证明。
(二)逝者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相关材料。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应为逝者的直系亲属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如为授权人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发放
奖补资金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申领奖补资金人员应为为逝者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逝者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户籍注销证明。
(二)逝者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相关材料。
(三)《白山市浑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供经办人银行卡。
第七条 资金保障
民政局据实测算全年生态安葬所需费用,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需拨付。
第八条 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承办机构要将奖补情况纳入殡葬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同时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 白山市浑江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