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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区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