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