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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940Q/2024-06655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浑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602013565940Q/2024-06655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浑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浑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本办法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审批制度,是指由村集体形成提议,报镇(街)审批,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的制度(依据“三重一大”)。

  本办法所称四议两公开,是指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各镇(街)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具体工作。村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是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

  区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民政、教体、文旅、民宗等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三资”范围。

  (一)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各有关单位帮扶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和其他经营性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场所等公益设施。

  (三)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水面等自然资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予以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行使职权,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六)宅基地的分配;

  (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村级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股份分红、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除零星收入外,原则上不收取现金,而是由交款人直接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再用银行交款凭条换取村集体收入票据。严禁坐收坐支、借支挪用、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等。

  (二)村级支出管理。

  1、严格开支审批制度,实行先批后支。村集体资金使用须先批后支,所有开支事项先提出书面申请,由报账员填写《动用资金审批单》,经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审批,并由各村监委会监督村集体实施。大额一次性开支事项(原则上生产性开支大于10000元、非生产性开支大于5000元,各镇(街)道可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限额标准),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2、实行会签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单据必须有发生时间、事由或用途,有收款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3、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因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建设等确需生活招待的,实行“一事一监督”,实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开支。

  4、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村集体办公用品的购置费、办公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用、资料及文印费、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宣传费、房租及物业费等日常办公费需附明细清单据实列支。严格村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式为个人购买通讯设备和报销电话费等费用。

  5、规范福利费支出。对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福利费支出,包括慰问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支出、因公伤亡(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慰问费、捐资助学等支出,应注明成员姓名,严格按规定据实列支。严禁用公款向单位或个人进行赞助、捐款、贺礼等。确需捐赠的,实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支出。

  6、规范误工补助支出。严禁以福利费或其他名义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参加各种会议的成员发放钱物或误工补贴。严格控制村级误工补助支出,误工补助标准需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凡涉及村级公务活动所产生误工费的,误工补助人员需持相应票据和参会记录一同报账。

  7、差旅费、租车费管理。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村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外出。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健全差旅费报销制度,严格按标准报销交通费用和进行伙食补助。

  村干部公务出差坚守四个严禁。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严禁以公务出差名义办理个人私事并报销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村间交流和考察。

  村干部因公外出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和培训费等公务费用凭有效凭据据实报销,村干部差旅费报销标准及要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可参照浑江区财政局印发的《白山市浑江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浑江财行【2019】263号)执行。

  村级租用车辆要实行严格控制,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需重大事项审批)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三)规范村级用工管理。

  1、村级用工需列出预算和用工计划,由村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结合用工范围,单次用工工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5000元以上的用工需实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

  2、用工范围:主要针对村内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道路修建、植树造林、路灯亮化等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工作等用工,包括人工费和机械费。属于村组干部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用工。

  3、用工工价:除普通成员无法胜任的技术类作业外,原则上仅限于雇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劳动强度的大小,参照劳务市场用工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人工工价。用工的人工工价要召开村党员会议研究通过,作为下账的依据,报账时附会议记录。

  4、零星用工机械费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包括村级工程项目机械费,村级工程项目一律通过镇街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由村班子进行询价、比价后,形成会议记录,作为下账的依据,报账时附会议记录。

  5、在实际用工前,由村派工人开具派工单,注明用工单位、用工人姓名(机械名称)、用工时间、用工事由、计划出工人数(机械型号)、计划用工天数(小时数)、用工工价、计划用工支出金额等,由村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村支部书记)、监事长、派工人签字,派工单存根由村报账员留存。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的凭据。

  6、加强用工监督管理。用工过程中村集体要派人对用工情况进行跟踪质量督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纠正。每次用工结束后7日内将所用工的明细(包括用工项目、工价、用工日期、出工人姓名(机械名称)、实际出工工日数(小时数)、报酬金额等),连同用工的审批研究情况、用工前、用工中和用工后现场照片,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减少和杜绝人情工、虚假工、重复工等问题。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村报账员同时要登记好用工台账。行政村要对村级用工情况真实性进行监督。

  7、规范用工结算。村级用工实行一月一结报。月度内用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报账员根据项目分类,一个项目填制一张 “村级用工支出凭证”,经出工人、派工人、验收人签字后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结算机械费用需施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按财务支出的要求,履行好相关手续后审计入账;同时填制支出发放明细表,资金全部通过银农直联系统打卡发放,实行村级用工非现金结算,确保资金轨迹全程留痕可追溯。

  8、规范会计核算。要根据用工内容规范核算科目,属于一事一议项目的村级用工纳入“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工程项目的用工列入“在建工程”核算;属于有上级拨款的项目的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下的相应明细科目核算;没有上级拨款的用工支出列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一)经营性资产。

  1.经营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对外投资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具体经营方式应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

对外投资要充分考虑收益和风险,经“四议两公开”通过,并履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开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全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相关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四议两公开”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项目应走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镇(街)批准后,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白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浑江财采购【2024】11号文件执行,使用集体积累资金的,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村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进行全程监督。招投标结束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镇(街)审核备案。

  村集体所有工程项目或资产、资源项目招标发包,项目所在村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监事长、村两委成员、村报账员均不得参与承包或参与竞标。

  (二)公益性资产。对村集体公益性资产要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确保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管理。

  镇(街)负责指导各村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并将资源及承包合同纳入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镇(街)做好备案。

  (一)耕地。依法实行家庭承包,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落实“三权分置”,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机动地、四荒地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要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增加村集体收入。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要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由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经“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

  (三)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由镇(街)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监管,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时,交易价格制定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四章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

  区农业农村局是承包合同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存档。

  镇(街)是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安排具体领导和部门对承包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由其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负责承包合同的审批、备案。

  集体资产、资源发生经营活动时,书面合同的签订需履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镇(街)加强合同内容指导性审查。承包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规模、期限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集体资产的数量、质量、期限;

  (三)承包方应当交付的承包费、税金、公共积累资金和其他款项以及数量、期限;

  (四)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五)违反承包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费和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六)承包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参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农规2024年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的转包、转让

  (一)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承包方所承包的集体资产、资源在发包方同意情况下可以依法转包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不继续承包时,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

  (二)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或转让,在原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或转让,由接受转让方与原承包方签订转包或转让合同,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承包方与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继续履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承包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承包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七)承包的土地等集体资产被国家征用或者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当事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一方合并或者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发包方还应当加盖公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各镇(街)要监督所属行政村对符合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纳入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章 村办集体企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企业是指村集体独资、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第三十条 镇(街)是村集体企业的监管主体,负责对村集体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企业经营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企业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团队管理,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企业内部相关制度,报村集体审批、镇(街)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管理团队中的管理人员在村集体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企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所开设账户纳入镇(街)主管部门监管。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企业执行村集体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每个财务结算周期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镇(街)主管部门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企业财务纳入镇(街)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财务公开制度按《浑江区关于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浑江民联发(2022)11号文件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档案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会计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承包合同、协议、会议记录、两公开一会审记录簿、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财务公开资料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镇(街)村两级要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确保安全完整。

  农村财务档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各镇(街)要配备档案室和标准档案柜,对各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种台账、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保存好电子会计档案,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数据丢失。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销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会计档案。

  第四十条 财务档案在查阅、复制、借出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破坏。财务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借入财务档案安全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借用财务档案资料。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一)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级重大事项包括: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及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完善、变更和解除;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发包和处分;土地承包安排;一事一议资金收缴使用;村干部补贴发放;农田水利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村集体大额支出;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二)重大事项申报程序

  1.村集体形成提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的建议要求,提出重大事项决策议题,首先由村负责人召集成员,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党员会形成提议。

  2.镇(街)审批。由村集体填写审批表报镇(街)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特殊合同、成效金额较大的村民较关注的承包合同主管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镇(街)审批时要对承包合同内容一同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下一步。

  3.形成决议。经镇(街)批准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和承包合同,村集体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会议表决。召开成员会议,需18周岁以上成员半数以上参加;召开成员户代表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所作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4.张榜公示。形成的决议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程,及时通过公开栏通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完成后,审核报账时,将重大事项审批表附在相关收支单据的后面,否则不予审核下账。

  各行政村监督委员会要全程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理财会议,由村报账员对村级本期财务收支和重大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公开,由与会人员进行审议,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对争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对未通过的拟办重大事项,暂缓办理。审核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镇(街)代管村账部门要加强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公开、村级重大事项审批、集体资产资源纳入产权交易平台。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区农村管理科加挂浑江区农村审计工作站牌子,负责具体审计工作。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成立农村审计站,接受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指导,在本区域内开展农村审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审计、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当事人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浑江区农村审计站和各镇(街)农村审计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完成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处置集体“三资”的,以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按《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进行处罚,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