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工作条例》,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按照《浑江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应说明合理充分理由,连同正文一并登记存档。
第六条、办文机构(人秘科)对拟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者标注为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第七条、制作公文时,应安装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原主题词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八条、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办文机构必须将该公文录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对外公开,并按相关规定将纸质文件提供给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档案馆)。
第九条、拟稿科室(人)、办文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办文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拟文、办文,导致影响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要按照职责分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