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发布工作。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在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同时在机关网站相应专栏公开。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作情况
1、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情况;
2、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
3、宣传学习及制度建设情况;
4、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年度内政务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与工作情况;
3、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及具体分类。
(三)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年度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及相关情况;
2、年度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引发行政诉讼的件数及相关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1、上级主管部门在日常督查和工作考核中指出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本单位年度内若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发布工作。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组按规定,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一)逾期不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报告内容虚假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建议局党组对于相关责任人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奖励资格。
第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