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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区水利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浑江区水利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可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水利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可从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的获取途径。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务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七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不予提供。 

  第八条、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 

  2、违反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