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政务信息清理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政务信息的清理工作。凡未移交区档案馆的政务信息,包括保存在本局档案室的政务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第四条、对政务信息是否应公开,要按照审查制度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第七条、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务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政务信息的清理,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务信息的利用准确、有效。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