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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区水利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浑江区水利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水利发展、管理等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区水利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征得同意后,通过确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经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给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