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方式。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领导小组组长为政务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组织、指导、监督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对象。涉及林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全体人员。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于执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
(三)发布的信息明显与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相违背的;
(四)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吃拿卡要,损毁林业形象的;
(五)对群众投诉不能做到及时、公正处理,或处理结果不公开的;
(六)有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
(七)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所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导致不良影响的;
(八)政务信息未经协调直接发布,导致严重后果的;
(九)对上级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不认真落实或完成不好的;
(十)其他在林业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