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平行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沟通机制。可以通过召开例会、书面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定期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临时会议、网络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沟通。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务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应报请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在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部门沟通、确认,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第五条、与有关部门对拟发布政务信息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六条、政务信息未经协调直接发布,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发布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务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林业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