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科室;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软环境监督员、基层相关部门人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局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工作情况,结果报局党组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组织领导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
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