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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602013565895P/2024-0532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浑江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20602013565895P/2024-0532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浑江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1日 |
标 题: |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1日 |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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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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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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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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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五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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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二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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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五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例如:例如: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3亩,3亩占5亩的60%,同时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1亩,1亩占2亩的50%,60%+5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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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二亩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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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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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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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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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商品林林地面积不足五亩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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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二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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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商品林林地面积五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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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公益林林地面积二亩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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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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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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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林木毁坏,幼树不足五十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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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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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林木毁坏,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一百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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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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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四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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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林木毁坏,幼树一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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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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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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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不足二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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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五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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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二亩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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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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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毁坏林木不足五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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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五株以上不足十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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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十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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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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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伐林木,幼树不足五十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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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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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伐林木,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一百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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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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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四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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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伐林木,幼树一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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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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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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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伐林木,幼树不足二百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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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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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伐林木,幼树二百株以上不足七百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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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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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十五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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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伐林木,幼树七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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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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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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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有违法所得尚未采伐林木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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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且已采伐林木的。 |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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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涉案林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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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幼树不足二百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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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林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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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幼树二百株以上不足七百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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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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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林木蓄积十五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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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幼树七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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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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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且在责令期限内仍未完成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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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年5月30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可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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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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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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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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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不足一千元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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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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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二千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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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6日公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 |
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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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损毁林草植被严重,放养牲畜不足十头(只)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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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损毁林草植被严重,放养牲畜十头(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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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6日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逾期五日内未恢复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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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五日以上未恢复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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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原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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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不足五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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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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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十五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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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五亩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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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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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十五亩以上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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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五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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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药材、林木等,在天然草原上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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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十五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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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鲜物质,按照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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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2.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无违法所得,面积不足五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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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鲜物质,按照每千克鲜物质七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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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无违法所得,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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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鲜物质,按照每千克鲜物质九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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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无违法所得,面积十五亩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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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不足二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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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取土、采砂、采石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二亩以上不足十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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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十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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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不足二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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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二亩以上不足十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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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面积十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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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不足五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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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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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面积十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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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面积不足五亩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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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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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面积十五亩以上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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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毁坏围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毁坏围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毁坏围栏不足五百米的; |
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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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毁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一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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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坏围栏五百米以上不足一千米的; |
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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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毁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二处以上四处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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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坏围栏一千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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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毁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五处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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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湿地保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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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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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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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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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湿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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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湿地,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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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湿地,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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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擅自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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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千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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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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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非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违法行为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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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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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违法行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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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非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湿地非法开采泥炭不足十立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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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非法开采泥炭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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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非法开采泥炭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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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非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违法行为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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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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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违法行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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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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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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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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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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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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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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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保护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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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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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经说服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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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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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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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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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护局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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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破坏界线标志和各种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视其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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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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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破坏区界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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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破坏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按保护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拒不改正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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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二次以上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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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者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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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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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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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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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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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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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者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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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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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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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醒,及时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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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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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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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在活动结束后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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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改)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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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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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未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经提醒,及时提交部分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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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醒,拒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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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自然保护区非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属于开矿行为的除外)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非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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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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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牧、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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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砍伐林木、狩猎、捕捞、开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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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护局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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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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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非法放牧、烧荒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林木、采药、采挖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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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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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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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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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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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未及时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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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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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探矿、取土、修建坟墓、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弃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探矿、取土、修建坟墓、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弃土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非法进行探矿、取土、修建坟墓、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弃土等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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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进行探矿、取土、修建坟墓、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弃土等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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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进行探矿、取土、修建坟墓、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弃土等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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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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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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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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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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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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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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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在风景名胜区非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经劝说后及时改正,未对生态和景观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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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拒不改正的,影响生态和景观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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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以上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影响生态和景观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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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风景名胜区非法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人数在二十人以下,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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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人数在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妨碍景区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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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未经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严重妨碍景区正常秩序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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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风景名胜区非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风景名胜区非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影响轻微,尚可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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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在风景名胜区非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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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非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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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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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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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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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野生动植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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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买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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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七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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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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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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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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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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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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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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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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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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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猎获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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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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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逾期十五日以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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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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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十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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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不足二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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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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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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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不足二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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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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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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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不足二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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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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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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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不足一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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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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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八千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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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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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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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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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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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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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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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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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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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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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人工繁育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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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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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调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调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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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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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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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调出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调出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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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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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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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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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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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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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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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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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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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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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价值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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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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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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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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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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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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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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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从境外引进《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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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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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名录野的生动物物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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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非法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非法放生、丢弃,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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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非法放生、丢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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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非法放生、丢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 |
责令限期捕回,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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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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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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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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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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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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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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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无违法所得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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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有违法所得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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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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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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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6年9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
违规借展大熊猫,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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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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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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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以借展大熊猫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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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借展大熊猫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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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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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林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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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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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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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侵犯林草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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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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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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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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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假冒林草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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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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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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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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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生产经营林草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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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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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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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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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生产经营林草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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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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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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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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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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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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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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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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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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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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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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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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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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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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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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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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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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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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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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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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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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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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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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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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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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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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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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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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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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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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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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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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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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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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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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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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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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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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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为境外制种的林草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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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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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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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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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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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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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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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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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进出口假、劣林草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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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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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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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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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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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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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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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销售的林草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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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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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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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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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涂改标签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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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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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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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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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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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五日以内未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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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十五日以上不足三十日未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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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以上未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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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侵占、破坏林草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草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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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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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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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草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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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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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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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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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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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林草种子企业申请品种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不足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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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
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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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未根据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林木良种面积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面积大于75%小于78%。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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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林木良种面积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面积大于65%小于75%。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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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林木良种面积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面积小于65%。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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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在林草种子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一亩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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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一亩以上不足五亩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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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五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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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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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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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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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第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小、后果不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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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两次以上发生或影响范围不大、后果不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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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影响范围大,或后果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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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擅自携带、引进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进入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或者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培植、繁殖各类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2020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携带、引进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进入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或者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培植、繁殖各类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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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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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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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改)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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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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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伪造林木良种证书,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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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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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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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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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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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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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不足0.5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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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面积不足一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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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0.5亩以上不足一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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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面积一亩以上不足五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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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一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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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面积五亩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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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地(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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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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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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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地(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隐瞒或者虚报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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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隐瞒或者虚报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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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者虚报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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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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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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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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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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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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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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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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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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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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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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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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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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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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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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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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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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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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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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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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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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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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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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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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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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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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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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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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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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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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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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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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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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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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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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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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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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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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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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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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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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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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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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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面积不足0.5亩的; |
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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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造林,面积不足一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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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面积0.5亩以上不足一亩的; |
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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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造林,面积一亩以上不足五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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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面积一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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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造林,面积五亩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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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的松木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的松木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松木及其制品不足一立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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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松木及其制品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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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废弃松木及其制品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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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疫木县域流失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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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疫木省内流失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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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疫木跨省流失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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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和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对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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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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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违法行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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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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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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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违法行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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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按照要求恢复整改的。 |
责令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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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拒不履行的, |
责令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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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以上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拒不履行的。 |
责令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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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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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
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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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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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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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的;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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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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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调(承)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调(承)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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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承)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
调(承)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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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调(承)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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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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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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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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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之前未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的,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生产和经营前未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十五日以内未备案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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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之前未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的,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 |
2.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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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生产和经营前未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十五日以上不超三十日未备案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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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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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生产和经营前未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三十日以上未备案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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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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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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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
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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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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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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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
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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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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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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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的。 |
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违法行为一般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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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违法行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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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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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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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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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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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
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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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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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治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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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治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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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治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
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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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森林草原防火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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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整改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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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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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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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说服教育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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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2.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整改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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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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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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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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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立即停止野外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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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未停止野外用火,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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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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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立即停止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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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未停止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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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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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整改到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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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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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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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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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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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整改到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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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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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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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经劝说立即离开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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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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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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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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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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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3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逾期恢复原状未达到标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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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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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采取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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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未停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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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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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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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经劝说立即离开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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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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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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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在草原防火期内,草原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及时改正,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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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在草原防火期内,草原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拒不改正,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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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草原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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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整改到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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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
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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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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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及时改正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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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拒不改正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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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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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及时改正,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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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拒不改正,未采取防火措施,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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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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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有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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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没有防火措施的,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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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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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与1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及时整改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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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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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草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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