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教育和体育局信息清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清理政府信息,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理本局政府信息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第四条 本局应当全面清理本单位成立以来形成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当前应当重点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至条例例施行前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将此类政府信息形成电子文档(文本格式)。以上信息清理完毕的,进一步清理历史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浑江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4年11月15日